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事指南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08-04-10 11:16
办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业务须知
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核准成立证件及复印件一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4、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
申报单位经办人持上述资料送地税机关,养老保险关系科依据地税传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编制社保编码,地税机关再据此向参保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须知
办理新参保职工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一式二份);
2、《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参保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参保职工一寸近照一张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业务须知
未达到退休年龄且具有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
3、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开具的就业证明,或者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签章确认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
4、一寸近照一张;
办理参保职工转入业务须知
办理参保职工转入业务,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参保职工应先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审核同意接收后,向参保职工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接到参保职工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转入的基金(统筹范围外转入)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接续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办理参保职工减员业务须知
参保职工因调动工作、劳动合同期满等各种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参保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减员花名册》(一式二份);
办理参保职工转出业务须知
一、参保职工在全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管辖的参保单位之间转移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参保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减员花名册》一式二份;
二、参保职工在统筹范围内、外(含厦门)转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级统筹范围内转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移入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二)参保职工跨省(含厦门)转出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一般账户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临时账户转移
(1)《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接续申请表》;
(1)《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联系函》回执。
办理参保职工政策性补缴业务须知
符合政策性补缴条件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向社保机构领取并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性补缴审批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员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性补缴审批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费。
首次参保职工缴费后,还应提供本人一寸照片一张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填写《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
办理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补建业务须知
一、由省级统筹范围内及省级统筹范围外转入(含厦门)的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补建,应提供以下资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二、复退军人的个人账户补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2012年6月底前退伍的:
1、参保职工入伍及退伍材料;
2、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二)2012年7月1日起退伍的:
1、《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三、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因未衔接、错误等原因需修改补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变更审批表》;
2、变更前的《个人历年缴费明细》;
办理及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业务须知
1、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需提供本人一寸近照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遗失,应及时先到社保中心开具遗失证明,凭遗失证明到三明日报广告公司办理遗失登报手续,然后持三明日报的遗失声明到社保中心档案室查证缴费情况,再到养老保险关系科重新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废。
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库的建立
参保职工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参保职工本人档案;
办理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的转移业务须知
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对象:参保人员除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外,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专门标识,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临时建账人员转入业务,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参保人员先向临时缴费账户建立地提出转移申请。
2、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发出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3、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办理转出手续。
4、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转入的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及个人账户记账手续。
临时建账人员转出业务,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参保人员先向临时缴费账户建立地提出转移申请。
2、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后,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3、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发回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办理转出手续。
办理参保职工退休业务须知
1、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条件: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从事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职工从事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私营女业主、女自由职业者、女农民合同工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条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2、参保职工办理退休应具备的材料:
(1)退休职工本人档案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三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四份)
(5)《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一份
(6)职工本人一寸近照一张。
办理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领取业务须知
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
2、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死亡参保人员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或法定继承人存折复印件及法定继承人证明原件、复印件(银行存折限工行,邮储,兴业银行)。
办理在职人员退保一次性待遇领取业务须知
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
2、出国(境)定居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等行政部门的退休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存折限工行,邮储,兴业银行)。
办理离退休人员发放帐号变更业务须知
应提供以下材料:
1、《离退休(职)人员发放账号信息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开户申请单复印件(银行限工行,邮储,兴业银行)。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退休证遗失补办业务须知
应提供以下材料:
1、《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一份。
2、退休人员本人一寸相片一张。
3、在社保经办机构指定报刊刊登的《退休证》遗失声明原件。
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领取业务须知
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单位或办理人负责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申报表》二份;
2、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死亡人员或法定继承人(证明法定继承人资料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工行,或邮政,或兴业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

一、工伤职工申请转三明市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应提供
1、《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表2.05)
2、《工伤事故备案表》(表2.03)
二、工伤职工申请康复治疗的应提供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2.06)
三、工伤职工异地工作居住就医的应提供
1、《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表2.04)
2、工伤职工异地工作居住的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四、工伤职工申请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应提供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表2.10)
2、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意见书。
五、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就医的,应提供
《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表2.11)
六、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表2.01)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或《工伤职工轻伤医疗费审批表》
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现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表)。
5、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
6、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原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及门诊检查报告单。
7、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
8、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有评上伤残等级(1-10级)应提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工伤职工转三明市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应提供
①《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表2.05)
②《工伤事故备案表》(表2.03)
(3)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应提供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2.06)
(4)工伤职工异地工作居住就医的应提供
①《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表2.04)
②工伤职工异地工作居住的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5)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变动的应提供
①工伤等级变更前及变动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②《工伤职工等级变更审批表》。(表2.03)
(6) 5-10级伤残职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的应提供
①《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表2.08)
②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③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待遇终止工伤保险三方协议书》。(表2.09)
(7)工伤职工申请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应提供
①《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表2.10)
②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意见书。
③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票据。
(8)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就医的,应提供
①《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表2.11)
②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票据(原件)、病历、费用清单及各种检查报告单。
(9)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
(10)工亡职工申请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应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或安监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事故调查报告、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申请丧葬补助金应提供
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或安监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事故调查报告、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现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表)。
③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级至四级)。
(12)工亡职工或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
①供养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③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书。
④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需用a4纸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每月1至20日为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的收件时间。20日之后提交的材料延至下月经办。次月10日前请各申报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拿回单。
申办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征收业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参保登记
(一)各类企业
(1)《社会保险登记表》(含电子数据采集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账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地税电脑编码的申请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1)《社会保险登记表》(含电子数据采集表)。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账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地税电脑编码的申请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1)《社会保险登记表》(含电子数据采集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户主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账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地税电脑编码的申请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含电子数据采集表)。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招标中标标书》或协议书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有地方政府或发改委批准不公开招标的工程,需另外提供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文件、工程造价预算书。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6)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三、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表》。
四、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1)《社会保险(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注销结算登记表》(三险统征地区使用)或《工伤、生育保险注销结算登记表》(其他地区使用)。
(2)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通知书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终止的文件或出具的注销通知文书复印件。
五、个人参保登记
(1)《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增员申报表》。
(2)《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电子表)。
(3)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必须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
六、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1)《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个人重要信息变更登记
《工伤、生育保险个人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八、老工伤人员个人信息登记
(1)《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增员申报表》。
(2)《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电子表)。
(3)《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九、参保人员的转出登记
《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减员申报表》。
十、参保人员减员登记
《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减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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