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继承权公证和遗嘱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来源:司法局
时间:2009-09-22 18:57
办理继承权公证和遗嘱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继承权公证
公民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取得死者遗留的财产,可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权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住所地不同的数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个被继承人遗产的公证,应由同一个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供下列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折、股票等。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以及有关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遗嘱公证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对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件等);
遗嘱草本。
二、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
继承权公证
公民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取得死者遗留的财产,可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权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住所地不同的数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个被继承人遗产的公证,应由同一个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供下列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折、股票等。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以及有关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遗嘱公证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对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件等);
遗嘱草本。
二、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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