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0-0120-2022-00041 文号将政文〔2022〕15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3-17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将乐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0-0120-2022-00041
文号 将政文〔2022〕15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3-17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将乐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将乐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2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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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将乐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将乐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试行)

  (2022年3月14日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通知》(中发〔2020〕2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通知》(中发〔2021〕3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明政办〔2021〕50号)、《将乐县规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将委发〔2021〕10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议事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重大决策;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大部署;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决定。

  2.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3.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

  4.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

  5.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重大舆情控制。

  6.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排方案、其他重大投资计划、项目及调整。

  7.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8.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9.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10.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11.县政府对外签订的重大协议(含附属合同)。

  12.县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制定或修改重大规范性文件等其他重要事项。

  13.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调整、产权转让等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事项。

  14.加强县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15.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事项

  1.依照法律法规需由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事事项。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需由县政府提名、任免、处分等人事事项。

  3.对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

  5.其他需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涉及县财政性资金部分投资建设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包括其年度安排计划涉及重大调整的。

  2.涉及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每年年初确定的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包括其年度安排计划涉及重大调整的。

  3.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涉及重大征迁项目。

  4.县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由县直部门举办或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

  5.其他需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以下事项由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1.县本级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类项目的年度资金安排方案。

  2.县本级年度追加的单项支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属国有企业单个项目投资(含资产收购)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事项。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属国有企业之间以抵押、质押、租赁等方式进行的资金筹措和借款行为,单笔额度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融资事项。

  5.县属国有企业处置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资产的事项。

  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资源(不含生产性林木资源)清查核实后,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处置事项。

  7.其他需县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中涉及大额资金使用,且原通过集体研究决策的方案中已包含有资金安排事项的,按既定方案执行,不列入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以下事项由县政府领导决策:

  1.县本级年度追加的单项支出1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2.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县分管领导审批后支出。

  3.若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本着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所需财政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请示县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支出。

  二、决策程序

  需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酝酿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准备。会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或风险性较强的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风险评估和综合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主办部门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需征询县人大、政协意见的事项,应附上县人大、政协的意见。

  (二)确定研究事项。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部门、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县政府办收集汇总、对会议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县长审定;经县长确定的会议议题报县委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处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县政府办要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各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参会人员(涉密相关资料除外),确保参会人员会前有一定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三)集体讨论决定

  1.参会人员。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均得参加,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因故未到会的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县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和司法局固定列席县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负责人列席会议。

  2.讨论表决。会议由县长或由县长委托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县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要逐一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做出决策。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对讨论议题应到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形成决定;对讨论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形成纪要。县政府办负责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相关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如实记录,存档备查。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以下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1.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调整意见。

  2.财政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

  3.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生态环境、公共安全、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其他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决定应当或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五)提交县委决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以下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县委决策:

  1.拟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

  2.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调整意见、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

  3.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修编或重大调整。

  4.以县政府名义表彰或奖励事项,申报推荐政府系统省级以上部门的表彰或奖励事项。

  5.涉及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包括其年度安排计划涉及重大调整的。

  6.涉及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每年年初确定的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包括其年度安排计划涉及重大调整的。

  7.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涉及重大征迁项目。

  8.县本级年度追加的单项支出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

  9.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属国有企业单个项目投资(含资产收购)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事项。

  10.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属国有企业之间以抵押、质押、租赁等方式进行的资金筹措和借款行为,单笔额度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融资事项。

  11.县属国有企业处置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资产的事项。

  12.其他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决定应当或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县委决策的事项。

  (六)执行会议决策。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副县长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县长明确一名副县长牵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县委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执行集体决策的意见。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变更决策的,应按程序重新作出决策。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监督检查

  (一)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县政府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县政府督查室应牵头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报告。

  (四)“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对集体决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事项,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已研究决定的,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应按要求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故意拆分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规避集体决策的。

  (三)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造成决策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在执行决策中出现人事、资金、项目等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报告或按决策程序研究的。

  (七)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五、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未明确的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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