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8-0100-2025-00023
- 备注/文号: 将司〔2025〕13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基层治理体系,规范乡镇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以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的通知〉》(明政规〔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决定对部分已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权事项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回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下列原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1)予以收回,改由县级原赋权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停止行使上述事项的行政处罚权。
二、调整后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事项
本次调整后,将乐县人民政府赋予古镛镇、水南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事项共34项;赋予高唐镇、漠源乡、光明镇、南口镇、白莲镇、黄潭镇、万全乡、万安镇、安仁乡、大源乡、余坊乡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事项共38项(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收回执法事项的承接确认工作,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附件:1.2025年将乐县收回乡镇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将乐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2025年12月)
将乐县司法局 中共将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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