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1-00061 文号将政办〔2021〕64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2-10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1-00061
文号 将政办〔2021〕64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2-10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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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2021年第31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将乐县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县域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助推将乐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将乐经济开发区数字经济园建设行动方案》,经研究,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或纳税的数字经济产业企业和已经注册登记同意迁移入经济开发区数字经济园的该类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商贸类。对年度实际销售额(含税)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商贸企业,若有进项抵扣,按其实际销售额的3.5%给予奖励;若无进项抵扣,按其实际销售额的7%给予奖励。

  (二)其他营利性服务类。对年度实际营业额(含税)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实际营业额的4%给予奖励。

  (三)人力资源服务类。对年度实际营业额(含税)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灵活用工企业,按其实际营业额的3.6%给予奖励。

  (四)投资类。按企业取得的收益额13%给予奖励。

  三、其它事项

  (一)数字经济专业运营机构及其招商企业视为同一个主体,和其他入驻(迁移)企业一样享受本扶持政策。

  (二)上述扶持政策由企业按月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完税证明,在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

  (三)对企业的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地方经济贡献是指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收入。

  (四)对地方经济贡献特别重大的,且按本办法计算奖补与同类型企业存在较大差异的,其奖励政策可按“一企一策”方式提请县政府研究。

  (五)本措施执行期从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本措施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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