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908-0120-2019-00032
  • 备注/文号: 2019076
  • 发布机构: 黄潭镇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7-29
黄潭镇关于开展2019年金森奖助学活动的公告
2019076
来源:将乐黄潭镇 时间:2019-07-31 08:42

  按照《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金森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2019年金森奖助学活动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助对象

  1、来自将乐县乡镇村农业户口,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特困大学生;

  2、来自将乐县乡镇村农业户口品学兼优大学本一(专业所属性质为本一)的大学生给予奖励。

  二、奖助、奖励方式

  1、资助将乐县乡镇村农业户口,品学兼优,当年考上重点大学的家庭经济特困学生 5 名,由县关工委推荐,连续资助 4 年,每人每年 3000 元。

  2、对福建金森生产经营区内乡村困难农户,当年考上本一的大学生,推荐6名,一次性给予奖励2000 元;

  3、对将乐县乡镇村农业户口当年考上大学本一的学生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4、对本公司员工、金森公司挂包村、金森公司精准扶贫对象的子女、相关单位,当年考上大专的一次性给予奖励600 元,考上本科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 元。

  5、以上 1 至 4 项不重复享受。

  三、申请特困学生助学金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 就读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成绩优秀,品德良好;

  2、接受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3、通过 2019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考试,并被全日制大学录取的大学一年级新生;

  4、入学前学生本人为农业户口,家庭经济特困,无力支付大学期间全部或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

  5、通过村、乡(镇)开出困难证明,经公司相关部门调 查核实,确定为特困学生的。

  四、连续申请奖助学金的条件

  金森奖助学金实行年度再申请制度,即已获得特困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一学年的助学金后,如仍符合资助条件并 希望继续获得资助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书面申请助学金。再申请者的条件:

  1、上一学年曾经获得“金森助学金”资助;

  2、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改善,品学优秀;

  3、依据本管理办法按时向金森公司报告品学情况;

  4、没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五、奖助学金发放标准

  1、经审核的特困学生,每学年助学金为 3000 元人民币, 直至大学毕业;

  2、受资助、奖励的学生,由乡镇统一收集学生录取通知书和户口簿复印件,上报金森公司基层经营区单位,由基层经营区单位或乡镇统一上报金森集团工会。

  六、特困奖助学金申请和发放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特困学生应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 请,经核准方可获得资助:

  1、首次申请者须附书面申请,简述家庭情况;

  2、填写《福建金森特困大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3、上一学年曾享受“金森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再 次申请时还须填写《福建金森在读特困大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填报申请表中与再次申请者相关的栏目;

  4、特殊原因,大学中途申请的,由所在学校和乡(镇) 村证明推荐;

  5、奖助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由“金森奖助学金” 直接划拨至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直接领取。

  注:《福建金森特困大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福建金森在读特困大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向镇党政办(黄潭镇人民政府办公楼4楼)或各村村委会领取。

  注意!

  各类材料务必于2019年8月2日前报送至黄潭镇党政办。

  具体事宜可联系或咨询镇党政办邹鹏,联系方式:2433174、156****2891

  其他事项

  七、受奖助学金资助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享受奖助学金资助。

  2、义务:每学年暑假后及时向“金森奖助学金”寄《学习情况报告》;参加福建金森组织的有关公益活动。  

  八、受助资格丧失和取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失去申请基金资助的资格和受助资格: 

  1、因故死亡者;

  2、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3、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 (不合格)须补考者,或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

  4、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5、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

  6、不按要求向“金森公司农村特困大学生奖学金”报告学习和奖学金收讫情况者;

  7、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者;

  8、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者。

  九、各推荐单位受“金森奖助学金”委托,完成以下工作 

  1、协调落实本奖助学金资助活动的工作;

  2、追踪受资助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状况及上报学习报告;

  3、协助公司实施公益活动。

  十、附则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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