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0-00047
  • 备注/文号: 将政办〔2020〕59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2-10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将乐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将政办〔2020〕59号
来源:将乐政府办 时间:2020-12-21 20:5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问题,经县政府同意,建立《将乐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黄小勇  县政府副县长

  召 集 人:王晓昊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邓永保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余谨林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刘庆成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旭明  县法院专职委员

  车小平  县发改局副局长

  陈漫华  县教育局副局长

  余光兴  县公安局副局长

  林  云  县民政局副局长

  郭东华  县司法局副局长

  陈剑荣  县财政局副局长

  吴绪传  县人社局副局长

  邱长华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肖衍红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谢家杰  县卫健局副局长

  罗君养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

  范生旺  县城监大队市容中队长

  张  晖  市医管中心将乐管理部主任

  伍文静  团县委副书记

  陈惠珍  县妇联副主席

  张  斌  县残联理事

  刘  鹏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接任者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人担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督促、检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委政法委

  督促各乡镇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的主要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范畴,加强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县委宣传部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内容,引导良好社会风尚。

  (三)县法院

  对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打击。对法定义务人遗弃或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县发改局

  推进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公办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升机构兜底保障能力。

  (五)县教育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替代教育、职业教育和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接收的家庭存在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六)县公安局

  指导各乡镇派出所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并做好特殊困难人员的护送工作。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建立全县统一的DNA采集比对、人像识别机制,根据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核查申请,及时开展身份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对遗弃或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予以严厉打击,对携带、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表演等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置。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根据民政部门落户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对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和有条件的县级救助机构,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对托养机构的治安工作进行监督。

  (七)县民政局

  指导基层民政办和救助管理机构认真学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救助服务标准规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全县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协调县区域内救助管理工作,宣传救助管理政策。协助公安机关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落户,将其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政策。组织开展法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运行、资金使用、信息系统使用、风险、隐患排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配合做好外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八)县司法局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服务。

  (九)县财政局

  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会同县人社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的相关待遇。

  (十)县人社局

  配合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政策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流浪乞讨人员需进行身份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的相关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十一)县城监大队

  履行街面巡查职责,配合做好特殊困难人员的引导、护送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二)县交通运输局

  协助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十三)县农业农村局

  将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农村贫困流浪乞讨人员,严格按照程序规范纳入建档立卡管理,并指导各乡镇提供相应的精准帮扶服务。

  (十四)县卫健局

  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助人员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十五)县市场监管局

  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进行监督;依申请对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开办食堂)的机构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十六)县医保局

  依据民政部门提供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名单,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健康权益。

  (十七)团县委

  依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八)县妇联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妇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通过“春蕾计划”等公益项目给予相应帮扶,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防止困境未成年人流落在外。以实施将乐县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为抓手,协调推动县妇儿工委相关成员单位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关爱服务,积极开展控辍保学、青少年维权、家暴庇护等关爱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九)县残联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二十)县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对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管。

  四、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可适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涉及需要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各项工作。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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