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4-00015
- 备注/文号: 将政办规〔2024〕9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将乐县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优化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激活和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3〕24号)、《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将政办〔2023〕50号),结合我县养老服务工作实际,现就我县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制定《将乐县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开展方式
(一)服务项目
符合条件老年人根据自身意愿申请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社区养老集中服务以及家庭适老化改造(需老年人有固定的家庭住所),由县民政局根据老年人经济条件、失能等级等情况确定服务项目。
1.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对象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或年满80周岁老年人。(2)身体状况评定为完全失能。(3)常住本县且具有本县户籍未入住养老机构。符合条件对象可每月享受1次价值40元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清洁、起居、卧床、饮食等生活照护以及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心理支持、委托代办等服务。承接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按照《将乐县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目录》(附件1),结合实际提供相应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超出的额外服务由老人家庭自费购买。
2.社区养老集中服务。服务对象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或年满80周岁老年人。(2)身体状况能够生活自理。(3)常住本县且具有本县户籍未入住养老机构。符合条件对象可根据个人意愿,每月在特定服务时间段内自行到指定场所(包括党群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享受1次价值20元的社区养老集中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心理支持等。具体服务时间、地点由承接机构与各乡镇、村(社区)商议,根据人数差异,各乡镇集中服务场次有所不同,服务人数较多的乡镇每月相应地增加集中服务场次,并分布在不同服务点位上,以满足符合条件对象需求,具体服务时间与地点确定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3.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对象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2)身体状况评定为完全失能。(3)常住本县且具有本县户籍未入住养老机构。符合条件对象可申请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并视情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等老年用品。家庭适老化改造原则上不超过36户,经县民政局验收合格后,每户改造补助1000元,超出部分由老人家庭自费购买。已在2020年和2022年适老化改造过或在将乐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中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实施步骤
1.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或由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报县民政局审批。本方案公布实施起即可受理申请,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服务对象。
(1)申请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需填报《将乐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审批表》(附件2)。
(2)申请家庭适老化改造的,需填报《将乐县政府购买家庭适老化改造审批表》(附件3),因家庭适老化改造数量有限,符合适老化改造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优先享受,名额上限原则上控制在36户以内,审批完为止。
2.失能评估。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简易评估表》(附件4)开展评估认定。现场评估应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参加,其中至少需要1名评估人员。已列入老年健康信息管理系统或经县残联评定为重度残疾的老年人无需重复评估。
3.提供服务。服务承接机构按照服务项目开展服务,建立服务对象信息档案,将个人档案、服务记录、回访记录等录入自带的服务信息平台。
4.终止服务。发生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服务终止:(1)服务对象死亡;(2)服务承接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3)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4)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
承接机构一并运营管理古镛镇三华社区(原东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古镛镇百花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古镛镇龙池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水南镇银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古镛镇东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5个养老服务设施,每个站点安排专人管理,承接机构要主动对接社区,组织老人适时开展教育文化娱乐活动,丰富社区老年群体精神文化生活。每个站点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助(含水电费等费用)。
三、服务承接机构的确定
由县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服务承接机构,服务时间为1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信息。服务承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具备相应服务资质、运营状况良好的专业化养老机构或养老企业。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需具有开展上门医疗康复服务的资质。
(二)在本县内能够具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服务场所应按指定要求安装两路以上视频监控,并接入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三)具有居家社区或机构养老服务经验,具备相应的评估设计、适老化改造及运营管理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具有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
服务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养老护理员等,承接机构应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其中养老护理员同时需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四)有与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家庭适老化改造相适应的信息化平台,与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具有24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的能力。
(五)具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移动式洗澡床、便携式护理包等照料护理设备。
(六)承接机构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诚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四、服务质量监督
建立家庭适老化改造验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考核机制。按服务对象户籍管理原则,各乡镇、村(社区)每季度通过定点查看、电话抽查、随机入户等方式,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真实性、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比例不低于服务对象的10%。抽查回访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负责人签字后作为每季度资金拨付的必要依据。服务承接机构要组建服务团队,加强业务培训,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开展质量评估。鼓励和支持承接机构根据服务能力,为其他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
五、附则
(一)本方案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二年。
(二)本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将乐县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目录
2.将乐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审批表
3.将乐县政府购买家庭适老化改造审批表
4.老年人能力简易评估表
附件1
将乐县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目录
序号 |
类别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收费 |
参考服务时长 |
1 |
助急 服务 |
巡访 关爱 |
1.上门看望服务对象,聊家常、测量血压;2.转办老人交办的紧急事项。 |
20元/次 |
20分钟 |
2 |
维修 服务 |
1.主要包括家电维修、电气维修、水管维修等;2.查明故障原因,使用工具检测并确定故障;3.简单可直接操作的,应及时处置;4.需要更换整体或部件的,提出维修方案与报价,供老人选择;5.具体收费标准以第三方供应 商报价为准。 |
100元/次-300元/次不等(具体以第三方供应商报价为准) |
30分钟起 |
|
3 |
助洁 服务 |
家政 服务 |
1.开窗通风,保持客厅、卧室、厨卫整洁,物品摆放整齐;2.按需晾晒(棉被,厚毛毯等)、更换床上四件套;3.按老人习惯整理床铺,保持床铺整洁;4.由内而外清扫地面,处理垃圾不扬尘;5.拖洗地面至清洁无污,并通风保持地面干燥,防止老人滑倒;6.清洁家具、家电、厨电(不含清洗)。 |
40元/次 |
60分钟 |
4 |
洗涤 服务 |
1.分类洗涤被洗物品(衣服、床上用品等);2.洗涤前检查被洗物品的现状及是否遗留贵重物品并告知老人或家属;3.贵重物品不在本洗涤服务范围之内;4.此项根据实际情况(机洗/手洗)收取相应费用。 |
40元/次 |
60分钟 |
|
5 |
修剪 指甲 |
洗脚(含中药包)、剪指甲、保持指(趾)甲整洁、无异味。 |
20元/次 |
30分钟 |
|
6 |
上门 理发 |
简单洗发理发,做到碎发清理、老人容貌整洁。 |
20元/次 |
30分钟 |
|
7 |
助餐 服务 |
送餐 服务 |
1.此项不包括购餐费用;2.按老人要求准确配餐;3.送餐及时、保温,餐具清洁卫生;4.根据距离远近收取相应费用。 |
3元/次 |
|
8 |
上门 助餐 |
1.协助老人进食;2.防止噎食;3.老人面部清洁;4.根据服务时长收取相应费用。 |
25元/次 |
30-60 分钟 |
|
9 |
上门 煮饭 |
1.根据实际情况配餐及采购食材;2.洗菜、切菜、餐食烹饪;3.厨房清洁;4.根据服务时长收取相应费用。 |
40元/次 |
60-120分钟 |
|
10 |
助浴 服务 |
上门 助浴 |
1.助浴过程中应有家属或两名以上服务人员在场,保障老人安全;2.洗浴前,为洗浴老人测血压、心率等做好风险评估;3.根据气候状况和老人居住条件,注意浴室内通风,做到水温适宜老人洗浴;4.助浴过程中注意观察老人身体情况,如遇老人身体不适,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老人监护人。 |
120元/次 |
60分钟 |
11 |
助行 服务 |
楼层 出入 |
为服务对象出入无电梯楼房等提供人力搬运的劳务服务,一般按搬运时长计费。 |
40元/次 |
60分钟 |
12 |
陪护(陪伴)服务 |
为服务对象到户外开展各类活动提供陪护服务,主要协助服务对象的交流、安全等。一般按服务时长计费 |
40元/次 |
60分钟 |
|
13 |
交通 出行 |
为服务对象出行提供非公共交通的交通工具,一般按服务时长计费。 |
40元/次 |
60分钟 |
|
14 |
助医 服务 |
个人 护理 |
1.协助穿脱衣服、如厕,衣物整理有序;2.洗漱(刷牙、洗脸等);3.穿衣冷暖适度、保持整洁;4.为卧床老人翻身。 |
40元/次 |
60分钟 |
15 |
陪同 就医 |
1.不含紧急就医;2.陪同做健康检查(危重病例不在此范围); 3.注意老人途中安全;4.就医后及时向老人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5.根据时长进行收费。 |
40元/次 |
60分钟 |
|
16 |
康复 服务 |
1.由专业理疗师上门提供按摩、理疗等服务;2.根据老人特殊生理特点选择理疗方式;3.理疗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人,防止损伤;4.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合格理疗器具。 |
40元/次 |
30分钟 |
|
17 |
健康 管理 |
1.由助老员使用健康随诊包提供上门健康管理服务;2.主要包括测血压、血糖、心率等数十项项目;3.及时向老人监护人反馈体检情况。 |
根据不同服务内容进行定价 |
30分钟 |
|
18 |
精神 慰藉 服务 |
精神 慰藉 |
耐心倾听,与老人进行谈心、交流,尊重并保护个人隐私。 |
20元/次 |
60分钟 |
19 |
心理 咨询 |
1.由心理咨询师上门进行心理辅导;2.观察老人的情绪变化,掌握老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人心理状态。 |
40元/次 |
60分钟 |
|
20 |
增值服务 |
陪同 外出 |
主要包括陪同外出、代办服务、陪同购物、代购物品等服务。 |
40元/次 |
60分钟 |
备注:允许、鼓励中标企业根据业务开展实际,细化或新开发服务项目,具体收费标准和服务时长报县民政局备案同意后执行。
附件2
将乐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
户籍地址 |
|||||||||
现居住地址 |
|||||||||
联系人(或代理人) |
姓名 |
与本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
提交申请人材料目录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 上述三种经济状况证明之一由乡镇民政办出具 £能力评估证明材料 |
||||||||
申请人其他需说明情况 申请人(或代理人) |
|||||||||
村(社区)初审 签字: 盖章: |
乡(镇)审核 签字: 盖章: |
县民政局审批 签字: 盖章: |
附件3
将乐县政府购买家庭适老化改造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
联 系 电 话 |
本人联系电话 |
||||||||
性别 |
年龄(周岁) |
紧急联系人 |
姓名: 手机: |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
经济状况 |
£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 |
|||||||||
申请适老化改造住宅地址 |
地址: 是否与户籍地属同一地区:£是/£否(在所选的£内打√) |
|||||||||
申请适老化改造住宅情况 |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接受改 造情况 |
£未接受过任何政府保障改造 £已享受家庭适老化改造 £已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已享受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
产权人姓名 |
产权人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代办人)确认 |
本人自愿申请家庭适老化改造,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同意并遵守政府相关补助规定,自愿接受服务。 签字: |
|||||||||
产权人确认 |
本人作为房屋产权人,自愿接受相关机构对该住宅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 签字: |
|||||||||
村(社区)初审 签字: 盖章: |
乡(镇)审核 签字: 盖章: |
县民政局审批 签字: 盖章: |
附件4
老年人能力简易评估表
评估时间: 评估地点:
乡(镇)、村(社区) |
是否具有以下各项自理能力 (是填“1”,否填“0”) |
自理能力评估结果 (三选一填“√”) |
||||||||
姓名 |
自主吃饭 |
穿衣 |
上下床 |
如厕 |
室内行走 |
洗澡 |
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全自理) |
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部分失能) |
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失能) |
|
身份证号 |
||||||||||
评估结果 |
评估小组人员签字: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