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913-0120-2021-00005 文号将余政〔2021〕59号
发布机构 余坊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9-16
标题 余坊乡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913-0120-2021-00005
文号 将余政〔2021〕59号
发布机构 余坊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9-16
标题 余坊乡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余坊乡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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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场):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种动物疫病,特别是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及小反刍兽疫、鸡新城疫的发生,促进我乡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社会稳定,根据省、市、县的部署,现将今年我乡秋季畜禽防疫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

  动物防疫工作是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的根本保障,也是促进农民减灾增收为民办实事的关键措施,它不仅关系到人、畜的健康,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稳定。为此各村(场)一定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的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今年秋季动物防疫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确保秋季动物防疫工作扎实开展,杜绝重大疫情发生。

  二、突出重点,强化秋防措施

  1.要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疫工作责任制,要求各村(场)在防疫前两天开好村两委与村民小组长会,安排布置辖区内的秋防工作,做到有组织、有开会、有通知到户、有人带队,要求牛羊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鸡新城疫等免疫密度达100%。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彻底消除免疫空白和免疫死角。10月底全面完成秋季防疫工作。

  2.全面落实免疫标识制度,要求牛、羊100%上标,凭免疫标识交易、运输和屠宰,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及其产品不得进入流通环节,要严格执行免疫登记制度,规范填写免疫畜禽品种,项目、数量、时间等内容,建立健全免疫档案。

  3.全面开展动物疫情检查。摸清各自辖区内畜禽实际存栏数及养殖大户数量,查清既往疫情疫病发生情况,为疫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可靠、准确的依据。

  三、建立好疫情报告制度和监测工作

  村级防疫员为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负责辖区及周边地区畜禽动态、疫情信息的收集,村主任为村级动物防疫联络员,即为动物疫情报告员,负责将观察员收集上来的信息于每日上午8:00前用电话报告乡政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同时严禁向小溪小河抛动物尸体。

  四、积极开展防疫宣传工作

  通过出宣传栏、张贴挂图、宣传画、标语等多种宣传工具进行宣传,形成全民参与防疫灭病的良好氛围。要求每次防疫提前三天张贴,通知到各自然村,做到家喻户晓,让养殖户早有所准备并给予配合。

  五、各村每月防疫工作日安排

  北片组瓜溪村7日、朱岭头村8日、隆兴村9日;中片组:余坊村17日、余源村18日、洋源村19日;南片组:马嘶村27日、周厝村28日、张都村、下张源村29日。

  附件:1.防疫通知

  2.宣传标语

 

  余坊乡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附件1:

  防 疫 通 知

  各畜禽养殖户:

  根据国务院、省、市、县、乡有关会议精神,拟定于  月  日对我辖区内所有畜禽进行强制免疫注射,届时请将家禽整日圈养,放养家畜提早赶回以便开展工作。禽流感、口蹄疫免疫属强制免疫,拒绝对畜禽免疫的养殖户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注意事项:1.染病畜禽注射疫苗后加速死亡,2.应免畜禽免疫率必须100%到位。

  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2:

  《动物防疫法》宣传标语

  1.动物防疫工作事关大局,一日不可忽视。

  2.切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4.动物无辜、疫病无情、预防为主、防患未然。

  5.对动物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6.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义务。

  7.坚决落实强制免疫制度,防控动物疫病。

  8.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9.畜禽不打预防针,养殖安全无保障。

  10.动物防疫,利国、利民、利己。

  11.依法对动物实行强制免疫。

  12.拒绝、阻挠对畜禽预防免疫注射是违法行为。

  13.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都是违法行为。

  1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实施申报检疫制度。

  15.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才安全。            

  16.禁止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17.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是一种犯罪行为。

  18.坚决打击各种违反《动物防疫法》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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