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02-0620-2016-00063
  • 备注/文号: 将价〔2016〕9号
  • 发布机构: 发改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11-09
将乐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将价〔2016〕9号
来源:发改局 时间:2016-11-09 08:45

  
将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36号)要求,以及将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35次精神,自2016年12月1日起,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20元/吨,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继续享受污水处理费免征政策。

  
将乐县物价局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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