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2-0220-2017-00114
- 备注/文号: 将价〔2017〕2号
-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1-12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和《三明市物价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价[2016]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制度
(一)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工作
1、各收费单位应如实填写《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一式两份(附件1),加盖公章,于2017年1月26日前报送县物价局、县财政局。
2、在2017年度内,如遇收费单位情况或收费项目内容、标准、依据有变更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附件1)一式两份连同变更相关材料复印件,分别向县物价局、县财政局报告。
(二)201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报告工作
各收费单位应于2017年1月26日前,将《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附件2)和《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附件2)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县物价局、县财政局.
联系人:罗云,联系电话:2322593、189****3096,上报邮箱:1308400429@qq.com。
二、实行收费单位资质公示制度
在核实收费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县物价局将通过门户网站把有资质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对2017年度内有新增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也将及时上网向社会公布。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费。
三、加强收费管理工作
1、有效加强收费管理工作。收费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管理,督促所属收费单位认真按照规定时限报送相关收费情况。县物价局、县财政局也将对各收费单位上报的收费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上门核对,切实加强收费监管力度。
2、加强阳光收费公示工作。各收费单位要对照本单位现行收费项目、标准,及时更新和维护“阳光价费”公示栏,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公示本系统、本单位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3、确保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收费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特别是涉企收费优惠政策。对年内执行情况和减免金额要及时掌握,要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关于申领收费票据。
《收费许可证》取消后,用票单位首次申领收费票据应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批准收费的文件;如发生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暂停和收费标准调整、减免等应提供相关文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收费票据内容的变更事项。
附件:1、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
2、201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
将乐县物价局
将乐县财政局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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