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2-0120-2017-00151
- 备注/文号: 将价〔2017〕4号
- 发布机构: 发改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7-28
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
为规范将乐县火车站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三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价〔2017〕30号)及将乐县人民政府〔2017〕32号专题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将乐县火车站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火车站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小车:停放2小时以内,4元/辆·次,2小时以上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辆·次;次日起12小时以内,5元/辆·次,12小时至24小时,10元/辆·次。
2、大车:停放2小时以内,8元/辆·次,2小时以上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30元/辆·次;次日起12小时以内,10元/辆·次,12小时至24小时,20元/辆·次。
3、超大车:停放2小时以内,16元/辆·次,2小时以上每超过1小时加收3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50元/辆·次;次日起12小时以内,20元/辆·次,12小时至24小时,40元/辆·次。
4、上述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的,免予收费。
二、你公司应在停车场入口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制度,做好收费台帐和机动车进出管理台帐,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按实际运营情况报县物价局审批。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将乐县物价局
2017年 7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