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物价局关于将乐县火车站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将价〔2017〕4号)文件试行一年期限已满,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和《三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价〔2017〕3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将乐县火车站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继续执行原标准。现将将乐县火车站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火车站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小车:停放2小时以内,4元/辆·次,2小时以上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辆·次;次日起12小时以内,5元/辆·次,12小时至24小时,10元/辆·次。
2、大车:停放2小时以内,8元/辆·次,2小时以上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30元/辆·次;次日起12小时以内,10元/辆·次,12小时至24小时,20元/辆·次。
3、超大车:停放2小时以内,16元/辆·次,2小时以上每超过1小时加收3元/辆·次,24小时最高收费50元/辆·次;次日起12小时以内,20元/辆·次,12小时至24小时,40元/辆·次。
4、上述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的,免予收费。
二、你公司应在停车场入口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制度,做好收费台帐和机动车进出管理台帐,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将乐县物价局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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