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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9102-0120-2018-00143 | 文号 | 将价〔2018〕14号 |
发布机构 | 发改局 | 生成日期 | 2018-12-28 |
标题 | 将乐县物价局关于龙栖山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9102-0120-2018-00143 | ||
文号 | 将价〔2018〕14号 | ||
发布机构 | 发改局 | ||
生成日期 | 2018-12-28 | ||
标题 | 将乐县物价局关于龙栖山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317号)、《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价服〔2018〕143号)和《三明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落实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的通知》(明价〔2018〕101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龙栖山景区门票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龙栖山景区门票价格为50元/人次。
二、龙栖山环保车票价为20元/人。
三、本通知规定的门票价格为政府指导价上限标准,你单位可在不超过规定的上限标准范围内,根据旅游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但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将乐县物价局。
四、对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和学生等游客门票价格的优惠政策,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317号)规定执行。
五、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景区售票处醒目位置公布门票价格、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景区相关信息报送制度。
六、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将乐县物价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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