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2-0120-2019-00025
- 备注/文号: 将发改价格〔2019〕3号
- 发布机构: 发改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4-04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和《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和收费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和收费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报告工作
(一)各收费单位应如实填写《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一式两份(附件1),加盖公章,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在2019年度内,各收费单位如遇收费单位情况或收费项目内容、标准、依据发生变更的,必须在收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附件1)一式两份连同变更相关材料复印件,分别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告。
(三)在核实收费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县发改局将有资质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对2019年度内有新增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也将及时上网向社会公布。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费。
二、收费收支情况报告工作
(一)各收费单位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附件2)和《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附件3)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为避免收费数据重复统计,收费单位在填报上一年度收费金额时,只要填报本单位直接向缴费者收费的收入数据,不要填报从其他收费单位提取或分成的收入数据。
三、加强收费管理工作
(一)收费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管理,督促所属收费单位认真按照规定时限报送相关收费情况。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将对各收费单位上报的收费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将上门核查,切实加强收费监管力度。
(二)有关收费报告和收费统计工作其他事项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执行。
联系人:罗云 联系电话:2322593 189****3096
邮箱:1308400429@qq.com
附件:1.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
2.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3.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以上表格可通过将乐县发改局官方网站自行下载,报送表格可通过邮箱报送。
将乐县发展和改革局 将乐县财政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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