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304-0900-2025-00006
  • 备注/文号: 将市监水罚听告字〔2025〕100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01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100号)
将市监水罚听告字〔2025〕100号
来源:将乐县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5-09-02 16:24

福建省恒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经将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提请的吊销营业执照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连续2年以上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又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所列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

  因你单位不在登记住所经营且我局通过登记的住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598-2267726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市监水罚听告字〔2025〕100号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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