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921-0900-2026-00070
  • 备注/文号: 将民人社行政处罚罚决〔2026〕5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5-12
将乐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将民人社行政处罚罚决〔2026〕5号
来源:将乐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6-05-12 15:28

将乐县跆拳道协会:

  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对你会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2年未开展活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会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2年未开展活动。以上事实有福建社会组织网站年检结果公示平台截图、年检公告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规定和《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附件一行政处罚一处基准(2)“无以上情形的。行政处罚基准:撤销登记。”的规定,决定对你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你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将乐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将乐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将乐县司法局(地址:将乐县古镛镇府前路1号)。

  将乐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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