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921-0900-2026-00073
- 备注/文号: 将民人社行政处罚罚决〔2026〕8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5-12
将乐县南口乡隆安南词艺术戏曲团:
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对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福建社会组织网站年检结果公示平台截图、年检公告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和《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附件一行政处罚十四处基准(3)“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时间或规定要求接受年度检查的,或因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被处以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出现该情形的,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行政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将乐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将乐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将乐县司法局(地址:将乐县古镛镇府前路1号)。
将乐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