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08-1800-2026-00010
  • 备注/文号: 将政行复〔2026〕10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6-02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将政行复〔2026〕10号
将政行复〔2026〕10号
来源:将乐司法局 时间:2026-06-02 10:45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将政行复〔2026〕10号

  申请人:翁某某。

  被申请人:将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被申请人:将乐县医疗保障局。

  申请人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将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被申请人将乐县医疗保障局就医保、社保补缴等事项作出的信访答复分类处理意见(将工信信答复访字〔2026〕3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审查,决定如下: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可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分类处理意见》,系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针对申请人信访诉求作出的信访处置行为,该行为仅对信访事项予以答复、释明,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定救济途径应为逐级申请复查、复核。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定受理范围,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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