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1-0220-2017-00123
- 备注/文号: 将政办〔2017〕72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7-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业税收管理,方便跨区域纳税人办税,实现涉税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涉税信息管理
(一)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建立财政、国税、地税、住建等部门以及政府平台公司组成的协税护税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解决问题,完善措施,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部门横向沟通联系,每月8日前,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将上月招投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资金结算等涉税信息报送至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县国税局、地税局要建立数据纵向共享机制,及时将数据下发至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各项目主管单位应于季末终了8日内向县国税局、地税局报送《工程项目施工情况季报表》。
(三)强化征管部门配合。县国税局、地税局要进一步发挥税收征管职能,对部门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建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台账;要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要求,推动国税、地税深度合作;要采取互设窗口或委托代征等方式,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
二、强化税收综合管理
(一)完善报验登记管理。加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的税源管理,项目主管单位要告知项目业主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部门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县住建局在发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须查验施工单位报验登记情况,对未报验登记的,及时反馈至县国税局。
(二)强化预缴税款监控。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对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政府平台公司及相关业主单位须审查施工单位预缴税款情况后方可支付工程款项,凡未足额预缴税款的,一律不予支付工程资金。对于非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企业要按照税收政策要求,从公平税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履行协税护税义务,督促施工单位就地预缴税款。
(三)加强日常税收征管。县国税局、地税局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主动联系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报验登记,及时进行预缴申报;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建筑项目施工进度、资金支付以及税收缴纳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建筑施工项目涉及总包、分包业务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导纳税人选择不同计税方式预缴税款。若发现中标单位和纳税单位不一致的,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住建等部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县国税局、地税局要核查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税款预缴情况。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县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县国税局、地税局积极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尤其要加大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政策知晓度,确保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数据报送等工作(于7月13日前将本单位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通过政务网报送至县政府督查室、县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强化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对接(县国税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联系电话:2335920;地税局税政股,联系电话:2335316);要如实、及时填报相关数据,对存在虚报等行为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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