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将乐县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将政文〔2014〕31号)第四条规定“原则上每年7月1日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各县(市)根据当地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调整”,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89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15元。
根据《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对象、标准及办法的通知》(将政办〔2015〕26号)第二条规定“对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县财政给予社保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我县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32%”,决定对已缴纳2017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613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997元。
将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将乐县财政局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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