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18-00094
- 备注/文号: 将政办〔2018〕100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9-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和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原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以及省财政厅、农业厅印发的《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8〕86号)等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目标,完成粮食生产托管服务面积2.5万亩,扶持一批规模化、专业化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小农户开展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实现专项服务标准化、综合服务全程化,推广集中连片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将小农户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二、扶持环节
针对服务主体为非利益联结农户在粮食生产耕、种(育、插)、防、收(烘)等环节提供统一的专业化、规模化全程或单项托管服务予以扶持,重点扶持机械化插秧环节。
三、补助对象、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补助对象为在我县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托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服务主体。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二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三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四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
服务主体农机设备具体标准为:
1.机耕。拥有机耕农业机械不低于3台,具备日作业80亩以上能力。
2.机插。拥有机插农业机械不低于2台,具备日作业60亩以上能力。
3.机防。拥有航空植保机械不低于2台,具备日作业50亩以上能力。
4.机收。拥有机收农业机械不低于2台,具备日作业80亩以上能力。并且有2名以上具备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机手。
5.机烘。拥有大型谷物烘干机械不低于2台,具备日烘干20吨以上能力。
(二)补助标准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各环节补助总和不超过100元/亩。无论全程还是单项托管服务,补助款的50%拨付服务主体,另外50%通过“一卡通”方式转付给被服务的农户,以调动农户参与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重点在粮食生产“机耕、机种、机防、机收(烘)”四个领域进行补助,其中:机耕每亩补助35元;机插(育)每亩补助20元;机防每亩补助10元;机收(烘)每亩补助35元,机烘800斤干谷折算成1亩,每亩补助19元,但同一农户同一地块已在机收环节补贴的,不再重复进行机烘环节补贴;全程机械化(包括耕、种、防、收四个环节)每亩补助100元。
每亩作业量折算系数比例按机耕0.36亩、机种(育、插)0.27亩、机防0.1亩、机收(烘)0.27亩进行测算。
(三)补助方式
1.服务主体必须向县农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乡(镇)推荐,县农业局和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托管服务(样表见附件1);必须与服务农民签订服务合同(样表见附件2),厘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县财政局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
2.对2018年1月1日以来已签订农机作业服务合同(或补签正式作业服务合同)并实际发生的作业量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需提供合同、作业台账和补充服务对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3.为提高服务主体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在进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过程中允许服务主体通过租赁农机设备(需提供农机租赁合同)、聘用农机手等市场手段增强服务能力,所完成的作业量纳入补助范围。
四、补助程序
(一)服务主体当季服务完成后,根据实际实施服务情况,填写登记服务情况表(样表见附件3)、资金补贴申请表(样表见附件4)、服务对象承诺书(样表见附件5)。
(二)根据服务主体提供服务合同、农户承诺书、服务情况登记表等进行审核,需经村报账员或村委会经办人签字,村委会盖章,上报乡(镇)审核;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机、经管站)审核后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连同服务合同、农户承诺书、服务情况登记表、资金补贴申请表、补助资金结算表(样表见附件6)等上报县农业局。
(三)县农业局对乡(镇)上报材料予以复核,统计汇总当季服务主体粮食生产服务面积、补助金额,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复核后补助资金结算表报送县财政局。
(四)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局提供的复核材料,按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进行资金补助结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已纳入2018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切实落实责任。
(二)强化工作指导。县农业局要加强与县财政局及各乡(镇)的协作配合,切实做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细化制定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指导服务主体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加大政策宣传。中央财政扶持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是新生事物,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项目落地的良好氛围,通过手机短信、微信、明白纸、宣传栏、横幅等渠道,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的功能,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现场会等形式,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经验。
(四)严格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农业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强化对服务主体监督检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局纪检组:2333538,县农业局经管站:2335266,县财政局农业股:2261386),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严肃处理。
(五)抓好绩效考评。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县农业局要按时间节点每月向省农业厅上报工作进度表。当年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县农业局、财政局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报市级复核后,向省农业厅、财政厅报备。
附件:1.将乐县 乡(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
体登记申请表
2.将乐县 乡(镇) 村粮食生产社会化托管服
务作业合同
3.将乐县 乡(镇) 村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情
况登记表
4.将乐县 乡(镇) 村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补
贴资金申请表
5.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6.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附件1
将乐县 乡(镇)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登记申请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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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接 主 体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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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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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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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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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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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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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数量(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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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计划) |
服务环节 |
面积(亩) |
单价(元/亩) |
农机具(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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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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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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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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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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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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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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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机(农技)站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乡 镇 经管站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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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服务主体 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县农业局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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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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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将乐县 乡(镇) 村粮食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乙方(农户、家庭农场):
见证方(作业地村委会):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 年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向乙方 (作物)提供下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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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托管田块详细地点 |
服务环节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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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耕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育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插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防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收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其它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全程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合计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注:有多个地块的,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费标准: (按不高于年度作业服务指导价执行)。
3.双方商定结算方式: 。
4.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乙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7.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
。
8.如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9.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
11.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2.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4.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村委会或乡(镇)经管部门(农业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和见证方各执一份。
16.本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见证方(作业地村委会)(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将乐县 乡(镇) 村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登记表
承接主体(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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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作业手姓名 |
服务对象姓名 |
作业服务面积 |
其中:作业量 |
农户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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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
种 |
防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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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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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申请表一式五份,服务对象、服务组织、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机、经管站)、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各一份。
2.合计作业量=0.36×已完成耕地环节托管面积+0.27×已完成种地环节托管面积+0.1×已完成防治环节托管面积+0.27×已完成收获
环节托管面积+已完成全程托管面积。
服务主体签字: 乡(镇)农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管部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将乐县 乡(镇) 村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服务对象(主体)补贴资金申请表
一、服务组织基本情况:
名称: 机构代码: 住址: 电话:
二、实际完成作业补助资金情况(以行政村范围内服务对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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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对象姓名或 服务主体名称 |
服务对象或服务主体 法人身份证号码 |
开户行 |
帐号或一卡通 |
服务类别 |
服务面积 |
补助金额 |
服务对象 电话 |
服务对象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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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申请表一式四份,服务主体、乡(镇)经管部门(农业服务中心)、县级财政局、农业局各一份。
2. 合计作业量=0.36×已完成耕地环节托管面积+0.27×已完成种地环节托管面积+0.1×已完成防治环节托管面积+0.27×已完成收
获环节托管面积+已完成全程托管面积。
服务主体签字: 服务对象所在地村委会签字盖章:
乡(镇)农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管部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将乐县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我是 (农户姓名) , (服务主体)为我开展
(服务内容,机耕、机育、机插、机防、机收、烘干等)。
我承诺所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愿承担法律责任。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 )或不满意( )。
我的一卡通卡号: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6
将乐县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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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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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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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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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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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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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作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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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作物 及作业量 |
作物品种 |
服务作业量(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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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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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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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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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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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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