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304-0120-2019-00010
- 备注/文号: 将市监食监〔2019〕16号
-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2-25
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下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提升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市局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县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和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要求,通过深入开展食品生产风险隐患排查和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进一步掌握全县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梳理食品生产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并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以提高全县的食品生产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突出“四个重点”:
(一)重点产品。分别是酒类、调味品、肉制品、腐竹、桶装饮用水、蜜饯。针对上述产品,县局细化了排查整治工作具体要求(附件1),各所要认真学习消化工作要求,切实抓住重点、抓出成效。
(二)重点区域。所有食品生产企业。
(三)重点问题。主要6个方面,重点整治非法添加、掺杂掺假、滥用食品添加剂、虚假宣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标签标识不规范及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安全等方面突出问题。
(四)重点对象。主要有4类食品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排查整治对象,一是抽检监测发现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企业;二是被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的企业;三是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四是生产高风险食品、特殊食品、特殊人群消费食品的企业。
根据近年来风险排查、抽检监测、专项整治、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制定了《将乐县食品生产重点风险问题清单(2019年版)》(附件2),《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安全检查表》(附件3)用于指导各所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三、工作步骤
从 2019年2月25日起至11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组织企业自查(2月25日至4月20日)。以所为单位,召开辖区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及重点对象会议,传达排查整治工作精神,组织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到位。《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安全检查表》(附件3),《食品生产安全自查报告》(见附件4)于4月20日前报食品安全监管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并书面向市场局报告。
(二)第二阶段:强化排查整治(4月20日至10月25日)。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所要结合辖区实际和问题清单,对辖区集群性产品、高风险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可能存在行业性“潜规则”产品和易于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产品等重点产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整治,梳理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重点排查使用非法原料、掺杂掺假、虚假宣传、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安全等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存在风险隐患和问题的,要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第三阶段:认真总结提高(10月25日至11月5日)。各所要对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梳理,结合辖区食品风险监测、日常巡查、监督抽检、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和专项整治等工作进行综合研判,进一步完善辖区食品生产重点风险问题清单、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风险示意图及食品安全风险权责清单,明确风险管理层级和责任分工,确保做到“底数摸清、问题找准、防控到位”,有效提高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所要结合辖区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所要充分运用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措施,及时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增强敏感性、警觉性。一是监督检查,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我县开展飞行检查。各所要根据监管权限加强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突出对易发生违法行为和行业潜规则问题的风险排查。二是抽检监测,县局将结合辖区重点风险问题清单,开展抽检监测。三是风险研判,对于涉及使用非食用物质、掺杂掺假、行业潜规则及当地支柱产业问题的信息,要立即组织排查研判,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县局。
(三)加强问题处置。要在深入梳理分析辖区企业、产品、风险及其原因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整治措施。一要严防原辅材料带入风险。各所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监督大米、茶叶、肉制品等生产企业,特别是分装企业严格建立实施进货查验制度、原辅料验收制度,防范原辅材料风险。二要严管生产过程管控风险。要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关键环节、关键工艺、关键参数控制,防范生产过程管控不到位的风险。三要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对于不合格食品,要依法采取查封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防控安全风险扩大。要排查问题原因,跟踪监督企业整改落实,及时反馈风险问题排查及处置结果。四要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掺杂掺假等恶意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予以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社会共治。要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发挥媒体、网络、公众等社会监督力量,广泛收集食品生产违法违规信息,从源头防控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及时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震慑企业、警示风险,引导公众安全消费。要建立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定期分析通报机制,定期开展抽检结果分析,及时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专题分析报告并通报地方政府。
(五)做好信息报送。要严格规范风险信息管理工作,重大情况和案件应按规定程序报告,同时,要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请各所于11月5日前汇总上报辖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和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统计表,《2019年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件5)按季度报送,发现严重风险问题及处置情况即时报告。
联系人:邓聪,联系电话:0598-232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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