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07-0120-2020-00049
  • 备注/文号: 将民〔2020〕29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4-29
将乐县民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七条措施
将民〔2020〕29号
来源:将乐县民政局 时间:2020-04-29 17:26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织密兜底保障网,切实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救助政策帮扶。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及时实施低保、特困救助或临时救助。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适当提高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老年对象的补助水平;对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给予延保渐退6-12个月。用足临时救助政策,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可适当上调临时救助限额,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

  二、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补贴资金。各县(市、区)要统筹使用中央、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各项救助补贴资金发放不受疫情影响,及时发放到位。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持续做好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3至6月在原有城乡低保、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的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三、优化简化救助审批程序。疫情防控期间,低保审批权限全部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对申请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事项的,要简化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程序,可采用电话、微信等非接融、远距离灵活方式开展核查工作。因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周期长尚未出具完整核对报告的,经村(居)调查核实和乡镇(街道)初步审核通过的可先行审批。

  四、加强“急难型”对象救助帮扶。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职工、困难残疾人、困难党员等困难群体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可直接予以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和“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金在乡镇(街道)审批权限范围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对经临时救助一段时间后生活仍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五、做好外来临时滞留人员安置保障工作。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要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增强收住能力,切实做到应救尽救。

  六、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照料服务需求。重点了解掌握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困难残疾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因在防疫抗疫一线以及被隔离收治人员因隔离不能完全尽到抚养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家庭情况,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充分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照料需求。

  七、发挥社会爱心力量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动员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在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关爱帮助困难群众,以多种形式面向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心理疏导、陪伴支持等服务,预防、减缓和控制疫情的社会心理影响,帮助解决困难群众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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