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304-0120-2020-00026 文号2020026
发布机构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01
标题 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责任提醒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304-0120-2020-00026
文号 2020026
发布机构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01
标题 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责任提醒
有效性 有效

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责任提醒

发布时间:2020-12-0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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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有效防控我县新冠肺炎疫情,及时消除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我县进口冷链食品监督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相应显著位置公示“进口冷链食品”字样,公示“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证明”。未提供相关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各市场监管所将对经营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二、进口冷链食品交易时,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提倡使用电子支付等无接触支付方式,或留存相关消费信息,便于追溯。

  三、已进入我县存储且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对库存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检测,并进行最小外包装消毒后,方可流通、加工、销售、消费。

  四、自2020年11月14日起,凡新进入我县“存储、流通、加工、销售、消费”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取得追溯凭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毒证明(以下简称“四证”)。

  五、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有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要在采购前24小时内主动向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报备,在进口冷链食品预计到达存储地24小时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备,备案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进口冷链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上级供货商信息、检验检疫报告、报关单、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承运企业和车辆、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

  六、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新进人员做到“随进随检”。各环节经营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

  七、对未取得“四证”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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