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9-0220-2021-00014
- 备注/文号: 将财农〔2021〕16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7-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和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将乐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将乐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9-2022年省、市、县财政筹措的专项用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试点示范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乡村振兴特色乡镇、试点村,是指《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方案》(闽委振兴组〔2019〕3号)中我县列入的高唐镇和10个乡村振兴试点村,即古镛镇积善村、水南镇乾滩村、高唐镇高唐村、高唐镇常口村、南口镇南口村、白莲镇小王村、黄潭镇祖教村、黄潭镇泰村、万全乡常安村、万安镇万安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包括: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商务)局、文旅局、林业局、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第五条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省级业务部门统筹整合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安排资金和对口支持资金共同组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2019-2022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重点特色乡(镇)推荐办法〉〈福建省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推荐办法〉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19〕7号)评选确定后的每个省级乡村振兴特色乡镇和实绩突出的村,分别给予奖补的1000万元和400万元资金。
(二)省级业务部门统筹整合资金。2020-2023年,从省级业务部门中平均每年统筹整合资金1230.45万元下达我县。该资金不再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由我县统筹用于10个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每年统筹整合资金具体为:省农业农村厅223.71万元、水利厅111.86万元、住建厅167.79万元、交通运输厅111.86万元、发改委167.79万元、生态环境厅111.86万元、自然资源厅111.86万元、文旅厅55.93万元、商务厅55.93万元、林业局111.86万元。
(三)市县两级财政安排资金。2020-2023年,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783万元(市、县两级按照10%和90%分摊),其中:市财政78.3万元,县财政704.7万元,用于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村建设。
(四)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资金和对口帮扶我县的县(区)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对口帮扶的试点示范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县级有关业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职责:
(一)指导乡(镇)乡村振兴办做好试点示范资金统筹使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二)根据每年度重点特色乡(镇)和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的评选结果提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分配方案,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
(三)根据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并会同县财政局下达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每年3月底前会同县财政局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上报省委乡村振兴办和省财政厅。
(四)通过专项资金的分配安排,引导乡(镇)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完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县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委乡村振兴办下达专项资金,并及时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工作;
(四)会同县委乡村振兴办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和完善资金分配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按政府公开条例及时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第十条 县级有关部门职责:
配合乡村振兴办做好试点村建设项目联审工作,同时对试点村项目建设进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职责:
重点特色乡(镇)政府和试点村所在乡(镇)政府要按照《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要求指定账户(乡镇统管账户),专人专账管理核算,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管和使用,同时负责编制试点村项目建设方案,高唐镇同时还需编制特色乡镇实施方案(均统称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建设方案需明确总体目标、按年度分别确定至2022年的目标任务、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细化具体建设项目,明确建设项目完成时间节点,报县委乡村振兴办;要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安排专人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录入福建省(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充分发挥属地监管作用,加强对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每年2月底前,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会同财政所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上报县委乡村振兴办和县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村资金和乡村振兴奖补资金。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村资金主要用于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发展建设;乡村振兴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重点特色乡(镇)和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的奖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重点用于支持产业发展、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公共服务短板等。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二)培育乡村特色产业,做强做优做大乡村十大特色产业,发展“一村一品”;
(三)支持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四)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五)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
(六)保护传承乡村特色文化;
(七)提升镇容镇貌、推进村庄人居环境和绿化美化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九)完善农村公路网络;
(十)强化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十一)其它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和使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等与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乡(镇)报账制。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按以下程序拨付:
(一)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县委乡村振兴办(县农业农村局零余额账户),县委乡村振兴办按程序拨付至乡(镇)指定账户(乡镇统管账户)。
(二)县委乡村振兴办一是按年度项目库批复金额的50%预拨项目启动资金;二是每年十一月底前拨付剩余的50%。
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重点特色乡(镇)的奖补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使用方案,报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复后,按程序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的奖补资金由村级提出拟实施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并报县委乡村振兴办备案。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专项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乡村振兴试点村发展建设方案及奖补资金使用方案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方案制定后由县委乡村振兴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村级组织依据村务公开、村财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报批。每年年初,由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策划,明确细化当年度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项目效益等,并及时向县委乡村振兴办和县有关部门报备。县委乡村振兴办将全县建设项目汇总表提交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经批准的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应在上级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监督,同时负责每个项目(同一参照物)施工前、中、后相片、视频等资料的收集。项目有涉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监管人员,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各试点示范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年度建设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完(竣)工验收申请,报送项目实施方案、预算财审报告、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正式税票、完(竣)工决算单、第三方造价审核等相关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乡(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规范完整项目档案,作为考核验收和拨付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项目档案由乡(镇)振兴服务中心、项目实施村各存留一份。各乡(镇)要按照项目档案管理目录要求,自行审核把关,规范项目档案,确保项目档案材料规范完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进行监管,具体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根据省财政厅、省委乡村振兴办另行制定办法后,再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3月15日前报送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或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乡(镇),在以后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专项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对全县的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4月30日前报送省委乡村振兴办、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级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乡村振兴办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原《将乐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将财农〔2020〕年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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