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1-00046 文号将政办〔2021〕49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9-27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政府招商顾问聘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1-00046
文号 将政办〔2021〕49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9-27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政府招商顾问聘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政府招商顾问聘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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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将乐县政府招商顾问聘请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

  

  将乐县政府招商顾问聘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招商招好商”攻坚战役工作部署,进一步创新我县招商方式,拓宽招商渠道,壮大招商力量,充分借助社会各界人才资源为将乐县经济发展服务,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顾问,系指经县招商引资专项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政府聘任,承担对外招商的咨询、联络和促进的职责,协助和参与我县招商引资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选聘范围

  (一)在我县有较大投资项目或有长期合作关系,并能积极介绍引荐其他企业到我县进行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知名人士。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有专门研究,或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关心将乐建设,愿意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出力的领军人物。

  (三)热心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熟悉对外招商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企业家。

  (四)具有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热情、兴趣和能力的其他杰出人士。

  第四条  招商顾问聘请程序:

  由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推荐合适人选,并提供推荐资料交由县招商引资专项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初审。初审通过后就聘请事项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聘请的顾问人选,给予颁发“将乐县人民政府招商顾问”聘书。

  第五条  聘期与解聘

  招商顾问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两年,聘期期满后,可予以续聘。但因招商顾问自主要求不予续聘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续聘的,不再续聘。

  招商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触犯我国刑律或触犯国籍国、居住国相应法律;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的;

  (三)有损害将乐县利益和声誉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以及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招商顾问事务的;

  (五)违反保密原则,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六)以招商顾问名义从事与其顾问职责无关活动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  招商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每月定期与县招商引资专项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保持沟通联络,及时介绍国内外经济和产业发展趋势和信息,每年需提供至少2条有价值的境内外投资信息;

  (二)就投资商与我县的重大投资合作项目接受县委、县政府的咨询;

  (三)向境内外客商正面宣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投资环境,推介我县招商项目,积极介绍和组织有实力的企业和客商来将考察洽谈项目,每年邀请5人(次)以上境内外客商来将考察洽谈;

  (四)协助将乐县开展境内外招商引资工作;

  (五)每年向县委、县政府提交1份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建议。

  第七条  招商顾问的主要权利:

  (一)受聘后由县政府颁发《聘书》;

  (二)应邀参加我县举行的境内外重大招商推介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三)为我县技术、人才、设备、资金引进贡献突出的招商顾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可授予“将乐县荣誉市民”称号;

  (四)应邀陪同重要客商来我县进行项目考察和来将参加调研或其他活动期间,顾问往返及在将乐发生的食宿、交通等接待费用,由将乐县提供。

  第八条  招商顾问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县招商引资专项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商顾问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定期邀请招商顾问来将考察,参与我县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等;

  (二)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招商顾问座谈会,整理、汇总招商顾问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招商信息;

  (三)组织、协助招商顾问开展专项调研;

  (四)建立、管理招商顾问个人档案、工作资料;

  (五)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  经费

  招商顾问应邀来将往返及在将乐期间的食宿、交通等接待费用由将乐县提供,相关接待标准原则上参照我县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专项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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