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1-00051 文号将政办〔2021〕51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9-29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补充意见(修订)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1-00051
文号 将政办〔2021〕51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9-29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补充意见(修订)的通知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补充意见(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9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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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补充意见》(将政办〔2019〕6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补充意见(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补充意见(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建筑业发展,保障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明政〔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将政文〔2016〕18号)基础上,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特补充意见如下: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含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装修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含)至4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项目(乡镇自有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各建设单位可委托县城发集团代为建设,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邀请或简易公开招标方式交易。县纪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组要加强监督。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装修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乡镇自有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建设单位应邀请3家以上(含)符合资质和资格要求,且信用评价良好的投标人参与投标,采用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内的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费单项目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基础上,可由建设单位通过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

  四、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只能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本企业工作人员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需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个人在本企业缴交养老保险明细表原件)参与投标,不得委托其他人员参与投标。

  五、中标的建筑企业如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从被处罚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参与全县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

  六、乡镇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七、本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补充意见》(将政办〔2019〕60号)予以废止。

  八、本补充意见由县住建局和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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