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9101-0120-2021-00052 | 文号 | 将政办〔2021〕52号 |
发布机构 |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30 |
标题 |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9101-0120-2021-00052 | ||
文号 | 将政办〔2021〕52号 | ||
发布机构 |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1-09-30 | ||
标题 |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将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建〔2019〕41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工作,评审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节约的原则,依法接受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项目建设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管理、预算控制、工程招标、投资变更、价款结算及办理财务决算的执行依据。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投资在40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纳入本办法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2.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二)其他经县政府批准需要评审的项目。
(三)未纳入本办法评审范围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对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抽查。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法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二)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审核;
(三)项目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核;
(四)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增减项及索赔等情况过程审核;
(五)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
(二)对项目预算、结(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九条 县财政局作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政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评审相关制度、业务规范和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县财政部门可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评审中心负责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三)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如实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做好资料归档立卷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财政性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抽查;
(五)负责对委托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管理,并按规定支付协助评审费用;
(六)管理评审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县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中心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当积极配合;
(三)对评审中心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后及时反馈;逾期不反馈,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应在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应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
(五)认真执行县财政部门批复的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确定的评审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评审申请;
(二)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及建设市场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投资;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实施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初步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八)根据初步评审结论及项目实施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向县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
(九)根据经县财政局批复的评审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限:
(一)预算评审: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为收齐资料后(下同)10个工作日(含,下同);1000-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为15个工作日;3000-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为20个工作日;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
(二)结(决)算评审: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为收齐资料后20个工作日;1000-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3000-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为40个工作日;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特殊(重大)项目,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
以上评审时限不含补件、核对和反馈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需经县财政局同意,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加强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管理流程,原则上不得擅自进行变更。因施工现场情况变化或因设计不到位确需变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上限控价或合同价,未经县财政部门评审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招标或开工建设;经县财政评审的项目结(决)算应以县财政部门评审结论为准,已纳入审计的项目以县审计局审计结论为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项目,县财政部门可不予受理评审:
(一)预算评审项目:无立项文件(或县政府纪要)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预算送审价超概算且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公开招标未招标的;一般项目评审超过时效的(一般项目已招标或已开工的,EPC、PPP等项目超出合同约定评审时间的)。
(二)结(决)算评审项目:未进行过财政预算评审的;未取得项目验收合格认定备案的;送审价超概算价10%以上(含10%)、且未办理调整概算或重新立项的;送审价超合同价10%以上(含10%)、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结算评审超过时效的(已项目竣工后6个月的)。
第十八条 加强工程款项支付管理。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必须凭合同、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和经批准的变更审批手续等方可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在项目未结算评审完毕前,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
第十九条 对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评审资料的,由县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限期报送并通报批评。对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虚假、不完整或有缺陷的项目送审资料,影响评审结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受县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提供的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对评审结果质量误差率超过5%以上的(含5%),县财政部门有权不支付评审费用,已支付评审费用的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并建议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结(决)算评审的财政性建设项目,经县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抽查或复核的,应以财政评审(审计)结论为准。对提供审核结果严重不实(误差率超10%以上的)或虚假评审(审核)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委托费用,已支付委托费用的予以追回并追究违约责任,3年内不得再承担本县的相关委托业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县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视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发现项目建设管理中有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情况,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已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移交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程序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建设项目、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应急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由项目单位自行审核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预结(决)算,发生委托审核费用的应参照县财政局委托评审付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遴选等方式引进高层次评审人才,建立健全人才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加强财政评审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前我县制定的有关项目评审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将乐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表
附件
将乐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 请 单 位 填 列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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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房建项目 □市政项目 □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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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类型 |
□预算评审 □结算评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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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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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及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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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评审 (招标控制价) |
概算批文号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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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 □邀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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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送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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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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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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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评审 |
预算批文号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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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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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送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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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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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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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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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资料 |
由县财政部门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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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管理 股室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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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中心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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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审批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财政资金管理股室、评审中心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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