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2-00040
  • 备注/文号: 将政办〔2022〕36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6-29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将政办〔2022〕36号
来源:将乐县政府办信息科 时间:2022-07-06 15:4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与县法院共同研究同意,现将《将乐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将乐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市级府院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明政办〔2020〕54号)等精神,为充分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职能作用,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快破产企业的处置进程,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府院联动机制的组成

  县级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由县政府会同县法院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县政府分管领导与县法院主要领导担任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并指定相关联络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参加。府院联动机制联络处设在县政府办和县法院,负责具体事务协调工作。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涉及但未列入上述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可另行由府院联动机制联络处沟通联系并通过联席会议确定其职责,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主要工作任务

  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并努力实现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压减办理时间(平均办理期限由572天压减至340天以内)、提高商事纠纷处理率(由85.2%提高至90%以上)、减少企业破产成本(减少20%以上)等目标。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落实政府维稳属地责任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退出市场。

  (二)建立企业破产审判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审判涉及产权瑕疵、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保障、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三)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逐步探索建立破产案件预重整制度,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模式,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审判市场化常态化。

  (四)研究解决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提出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县法院:共同召集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统筹汇总提出法院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解决的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创新,通报破产审判方面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梳理通报破产企业审判典型案例。

  (二)县政府办:共同召集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统筹我县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监督各有关部门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对于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三)县发改局:协调推进重整企业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发改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四)县工信局:监测、分析工业经济总体运行态势,会同法院、国资等部门,对具有经营价值确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列入破产重整对象。

  (五)县司法局:制订和落实《破产法》的宣传方案,树立企业家破产保护理念,为企业家、职工和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

  (六)县财政局:积极向上级争取专项补助等渠道争取支持,并建立完善破产援助基金,帮助协调无产可破“僵尸企业”的破产审判启动和资金周转、援助等问题。

  (七)县人社局:牵头做好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再就业、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每季通报连续一年以上欠薪、欠费企业情况。

  (八)将乐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僵尸企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做好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落实通过有偿使用和市场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继承使用等政策。

  (九)县市场监管局: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工商登记信息的职责;落实重整企业股权变更、新企业设立和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政策;为破产企业变更及注销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解决破产企业变更及注销问题;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办理股权变更、企业合并与分立、企业注销、股权质押注销等有关登记事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生效裁定书或相关协助执行文书予以办理;依法依规修复企业的工商信用信息;加强对评估、审计、拍卖等市场中介机构收费的监督和检查等。

  (十)县税务局: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落实破产重整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办理税务变更政策和重整后企业信用修复,每季度通报企业欠税情况。

  四、工作机制

  (一)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成员单位会议。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府院联动联系工作,并严格落实到位。

  (二)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涉及一般事项协调处理的,由府院联动机制联络处共同召集;涉及重大事项需要协调处理的,原则上由府院联动机制联络处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法院主要领导共同召集。

  (三)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对研究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会议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抄送有关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落实,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相关工作无缝对接、落实到位。府院联动机制联络处应加强对会议纪要及备忘录记载事项的跟踪落实,有关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对分管不负责、归口不办理、拖拉搪塞导致出现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特别重大的企业破产案件处置,可在县级府院联动机制下设立专门企业破产案件府院联动临时机构,由县法院和主要政府职能单位组成,以推进司法预重整和法院破产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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