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9-0120-2022-00019 文号将财绩〔2022〕13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10-26
标题 将乐县财政局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9-0120-2022-00019
文号 将财绩〔2022〕13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10-26
标题 将乐县财政局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将乐县财政局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28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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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县直各预算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将乐县委办公室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将委办发[2019]29号])文件精神,现将《将乐县财政局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将乐县财政局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为加强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规范结果应用行为根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闽委发 〔2 0 19〕 5 号)和《中共将乐县委办公室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将委办发[2019]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包括事前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结果。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主要包括反馈、整改、报告、公开、调整年初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政策调整,绩效考核、奖惩和问责等。

  第二章应用范围与内容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部门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结果 与政策挂钩机制,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政策调整、撤销、延 续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视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或县人大报告。

  第五条 县级部门应收集、整理与预算绩效管理有关的基础 信息和资料,将绩效管理结果录入预算绩效管理一体化信息系 统,建立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档案库。

  第六条 县级部门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 评估;财政部门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审核 ,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凡是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 超出财力可能的支出政策一律不得实施。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与预算编 制、审核、批复、公开同步进行绩效目标审核通过的,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 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

  第八条 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 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以及主要绩效目标执行达不到预期要求等情况的,应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对预计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专项,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预算。涉及整改事项的,市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严格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绩效好的项目,给予追加预算或优先保障预算安排;对绩效较好的项目,按上年度预算给予保留;对绩效一般的项目,按上年度预算的95 %安排;对无效、低效的项目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削减直至取消,最高按上年度预算的50%安排。对长期沉淀资金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绩效好的,是指绩效评价得分在 9 0 分以上(等次为优秀)。 绩效较好的,是指绩效评价得分在 80 分(含)以上 9 0 分(不

  含)以下(等次为良好)。

  绩效一般的,是指绩效评价得分在6 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等次为合格)。

  无效、低效的是指绩效评价得分在6 0分(不含)以下(等次为不合格),以及评价确定无法达到主要绩效目标的。

  巡视、巡察、审计、有关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以及与预算安排规模直接挂钩的关键绩效指标未完成的,原则 上应评定为“无效的”或“低效的”(等次为不合格)。

  经绩效评价,取消政策到期、预定绩效目标已实现的专项;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整合政策目标相 似 、资金投入方向雷同的专项 。

  第十一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谁组织实施、谁进行公开”的原则,除涉密内容外,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部门应主动公开与本部门相关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预算部门要将绩 效自评结果与年度决算同步公开 ,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县级部门在审核所属单位申报的下一年度预算 时,应结合本年度开展的事前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市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市级部门申报的年度预算时,要 充分运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提出审核安排意见。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建立县级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和奖惩机制,通报考核结果,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 不力的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县级部门对所属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考核和奖惩 制度。

  第十五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 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 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 察机关。

  第三章附 则

  第十六条 县级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 施办法。

  第十七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将乐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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