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304-0120-2022-00017
  • 备注/文号: 将公审办〔2022〕4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9-22
关于开展公平竞争政策“进机关”宣传活动的通知
将公审办〔2022〕4号
来源: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9-22 11:44

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县直相关部门:

  为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决策部署,推动县直各单位进一步增强公平竞争政策理念,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提升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能力,根据《三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政策“进机关”宣传活动的通知》(明公审办〔2022〕3号)精神,结合贯彻落实《2022年三明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现就开展公平竞争政策“进机关”宣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竞争激活力  公平伴你行

  二、活动时间

  2022年9月-l0月

  三、宣传重点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在全社会弘扬以公平竞争保障和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理念。

  (二)集中展示各有关部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工作举措和成效。

  (三)加强新《反垄断法》普法宣传,广泛宣传新《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和修改内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平竞争倡导工作,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平竞争治理,厚植公平竞争的文化底蕴。

  四、活动安排

  (一)开展公平竞争政策主题学习活动。鼓励各单位将公平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列入本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在开展宣传活动期间,组织开展一次公平竞争政策主题学习活动,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政策理念,抓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增强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能力。

  (二)开展公平竞争政策知识问答活动。为提高广大机关干部对公平竞争政策的学习效果,增强此次公平竞争政策“进机关”宣传活动成效,市公审联席办编印了《公平竞争政策知识问答》(见附件),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发动力度,鼓励广大机关干部积极参与学习问答活动,不断提高机关干部的公平竞争政策理念和实施能力。

  (三)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宣传推广活动。宣传活动期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LED、公众号、新媒体、网络平台等各类载体,加大对《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相关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国家和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制作投放反垄断法宣传动画短视频、发布典型案例、发送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公益短信等方式,扩大社会宣传面,大力倡导公平竞争文化,各单位要发动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短视频推送、典型案例转发等宣传推广活动,推动公平竞争理念深入人心。

  附件:公平竞争政策知识问答

  将乐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公平竞争政策知识问答

  一、填空题

  1.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并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13.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强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修订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统筹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14.2021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时强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5.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强调:要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制定和调整产业政策的必要程序,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16.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强调: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

  17.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对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全面部署,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建立。

  18.2017年7月11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明政发明电〔2017〕3号),明确自2017 年7 月15 日起,在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19.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有关政策措施时,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充分考虑政策实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20.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即政策制定机关)对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以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出台的,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多个部门联合行文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二、选择题

  1.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A、B、C、D、E)

  A.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B.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C.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D.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E.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2.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流程包括:(A、B、C、D、E)

  A.识别是否需要审查。

  B.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

  C.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D.履行征求意见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3.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即: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A、B、C、D)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A.规章  B.规范性文件  C.其他政策性文件

  D.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4. 以下选项中,属于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负面清单”有:(A、B、C、D)

  A. 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

  B. 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

  C. 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

  D.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5.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例外规定的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A、B、C、D):

  A.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B.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C.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A、B)

  A.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B.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C.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D.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

  7.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A)反映或者向(B、C、D)举报。

  A.政策制定机关  B.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

  C.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D.反垄断执法机构

  8.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A)。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B)。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C)。

  A.及时补做审查

  B.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C.向社会公开

  9.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注意以下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高风险表述:(A、B、C、D、E)

  A.指定、限定

  B.优先、重点扶持

  C.项目库、名录库、推广目录  

  D.最高或者最低限价、行业参考价

  E.产业联盟、信息交流

  10. 2021年9月,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强化内部法律审查职责,对拟订的市政府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特别是对涉及行业专业领域的法律政策问题要做好研究论证,按照规定履行(A、B、C、D)等程序,并提出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

  A.公众参与     B.专家论证   

  C.风险评估     D.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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