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的通知》(闽财资环指〔2023〕5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经报请县政府批准,决定下达2021年度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生态环境厅配套)111.86万元,具体资金分配详见附件。
附件:2021年度第四批将乐县省级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分配表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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