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口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南口镇道路命名的请示》(南政〔2023〕3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将南口镇南口村“南口派出所”(起)-“南口供销社”(止)路段命名为“粮安路”。请你镇后续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一步加强乡村地名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用规范、便捷的乡村地名服务助力乡村振兴。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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