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20-0120-2023-00005
  • 备注/文号: 将审〔2023〕7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8-01
审计发现问题和案件线索移送管理制度
将审〔2023〕7号
来源:将乐县审计局 时间:2023-08-01 09:26

  第一条 为了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将乐县审计局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各股室经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事项。

  第四条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应移尽移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受理机关的确定。

  (一)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应当向纪委监委移送;

  (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利用职权实施其他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向监察机关移送;

  (三)对依法应由检察机关办理的有关事项,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

  (四)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五)违反税法、会计法、银行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移送;

  同一事项不得同时向多个部门(单位)移送;同一事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分别由不同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其主要违法违纪行为具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同一部门(单位)的多个事项需要向同一管辖机关移送的,应当合并移送。

  统一组织的多个审计项目,不同部门(单位)的同一性质事项,需要向同一管辖机关移送的,应当合并移送。

  第六条 对同一事项,审计机关具有处理处罚权,同时又需要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应当在审计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后再移送其他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所属部门和下属单位存在问题,应当由被审计单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出明确意见,不再作为移送处理事项办理。

  第八条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并在审计职权范围内核实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准确界定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股室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使用规范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受理机关;

  (三)责任单位性质、责任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四)拟移送事项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以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后果;

  (五)定性法律法规依据;

  (六)移送依据和移送意见;

  (七)处理结果告知及其他有关内容;

  (八)相关审计证据等资料。

  第十一条 办理移送处理事项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各股室、法规股和局领导分级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 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审计组负责查清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以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后果,依法获取审计证据, 按规定程序报告,并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组所在业务股室负责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和相

  关证据进行复核,跟踪落实受理机关的查处结果并及时向局办公室、法规股备案;

  (三)法规股负责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进行审理,并对受理机关的恰当性提出意见;

  (四)局办公室负责文书核稿,并对全局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及落实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五)分管局领导负责移送处理事项的审核;

  (六)涉及移送的事项,由局长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七)局长负责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审定、签发。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和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涉嫌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发现初步线索,应当及时向审计组主审、组长报告, 审计组主审及组长应当及时安排审查核实,采取措施,并向所在股室负责人、局领导报告。

  审计组对拟移送事项性质认定、法律适用、受理机关等难以界定的,可提请法规股参与研究;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审计咨询专家或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 各股室拟移送处理事项,原则上应当纳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为其他问题,就问题的事实、定性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在取得反馈意见后办理移送,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为了保证移送的及时性和保密性,可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并在审计期间及时办理移送。

  第十五条 将乐县审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

  各股室在办理移送处理事项过程中,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提前介入,共同研究。

  第十六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需要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的,应当在报告中明确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在办理移送处理事项过程中,有关股室及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泄露相关情况。办理移送处理事项一律采取纸质方式,禁止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十八条 对故意隐瞒案件线索等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视情节轻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办理质量、法律法规准确使用情况、规范办结情况纳入各股室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和审计项目质量评选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将乐县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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