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202-0120-2024-00002 文号将文旅〔2024〕8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4-03-01
标题 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将乐县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202-0120-2024-00002
文号 将文旅〔2024〕8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4-03-01
标题 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将乐县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将乐县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5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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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 将乐县财政局 将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日

  

  

将乐县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办法

  为激励我县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竞技水平,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顽强拼搏,创造优异成绩,为将乐争光,根据《三明市体育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三明市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办法的通知》(明体〔2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将乐县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参加由国际奥委会或单项体育组织、亚奥理事会或亚洲单项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或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世界、亚洲、全国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福建省运动会及三明市运动会,取得名次的我县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

  二、奖励标准

  (一)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按省政府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在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三)在青少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四)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世界青年锦标赛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6万元、0.3万元、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0.08万元奖励。

  (五)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奖励。

  (六)在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杯)赛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3万元、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奖励。

  (七)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0.07万元、0.06万元、0.05万元、0.04万元、0.03万元奖励。

  (八)创世界纪录(或奥运会纪录)给予5万元奖励。

  (九)创亚洲、世界青年纪录给予2万元奖励。

  (十)创全国纪录给予1万元奖励。

  (十一)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给予5万元奖励。

  (十二)集体项目运动员主力队员按以上标准给予奖励,非主力队员按以上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不含省、市运会)。

  (十三)教练员按其所带运动员奖励标准发给(其中现任教练员60%,输送教练员40%),集体项目教练组中的每位奖励按一名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含省、市运会)。

  (十四)行政、科研、医务、后勤等相关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12%予以奖励。

  (十五)在福建省运动会比赛中获奖奖励:

  1.运动员奖励。对获得省运会单项个人前八名的运动员给予奖励,分别按2万元、0.8万元、0.5万元、0.16万元、0.13万元、0.1万元、0.07万元、0.04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团体项目取得名次的,按报名参赛每人1份奖金计发。对获得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第一名至第八名的运动员给予奖励,每名参赛队员分别按2万元、1.5万元、1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教练员奖励。我县教练员(组)直接训练的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的,教练员(组)奖金标准与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团体项目(指竞赛规程设定的团体项目)的教练员(组)按奖金标准的1—2份计发(5名含5名以下运动员的按1份计发;5名以上运动员的按2份计发)。

  (十六)在三明市运动会比赛中获奖奖励:

  代表我县参加三明市运动会(青少年组)获得单项前六名的运动员分别按0.06万元、0.05万元、0.04万元、0.03万元、0.02万元、0.0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奖励经费

  由县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

  四、执行时间

  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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