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8-0120-2024-00010 文号将政行复〔2024〕02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3-29
标题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8-0120-2024-00010
文号 将政行复〔2024〕02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3-29
标题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2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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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柯某,性别:女,出生日期:1990年7月15日,民族:汉,住址:将乐县古镛镇。

  柯某对将乐县公安局传唤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存在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同意申请人的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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