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4-00011
- 备注/文号: 将政办规〔2024〕7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4-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将乐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省上下达第二批项目资金也参照本方案实施)。
一、基本情况
全县农业人口15.8万人,农户3.75万户,耕地面积17.9万亩,户均承包耕地面积4.8亩。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以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为契机,聚焦解决“种不了地”“种不好地”等难题,在全县推行“农耕保姆站”托管平台,实行“135”工作机制,整合服务需求和服务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延伸服务链条,为农户提供从种到收、从技术服务到农资供应、贷款支持等全程“保姆式”服务,规范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质效,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2024年,全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资金200万元,完成服务面积2万亩。通过项目实施,生产托管覆盖小农户(经营面积70亩以下)比例不断提高,服务规模经营面积不断扩大,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聚焦粮食作物和关键环节
围绕水稻、甘薯等粮食作物和果、茶等特色经济作物生产,结合我县实际,选取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重点补助水稻机插环节,对机耕、机防、机收等环节给予适当补助。服务主体流转土地由本主体经营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全面实行“农耕保姆”服务站生产托管模式
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充分运用“农耕保姆”服务站居间服务功能,实行“135”工作机制,推动水稻生产从单环节服务向多环节、全托管服务转变。选择南口村、小拔村、陈厝村、上仰村、大里村、阳源村、永吉村、新路村、高坊村、大源村等10个村实行整村推进、整片推进全程托管,发展适度规模服务,提高机械作业效率,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
(三)择优遴选服务主体
本项目所称的服务主体是指能够为小农户等提供有效稳定托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公司、农民合作社等组织。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公开择优选择县域内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单环节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2.应有一定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
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及其他能力;
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
5.对开展服务农机具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服务主体优先承接项目;
6.列入上年省级名录的服务组织可优先作为项目承接主体。
(四)优化补助标准、方式
1.补助标准:对接片区联合社的按照服务对象占60%、服务主体占25%、托管员占15%(其中:村集体10%、片区联合社5%)的比例进行分配,独立对接村集体的按照服务对象占60%、服务主体占30%、村集体占10%的比例进行分配。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接受单个规模经营主体享受项目任务补助面积上限为1200亩,超过1200亩的不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机插(含精量穴直播)60元/亩、机收15元/亩、机防9元/亩、机耕不高于15元/亩。根据省上下达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的总量,依照机插、机收、机防、机耕次序进行补助,补完为止。
2.补助方式: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托管员和被服务对象进行补助。片区联合社组织托管服务的,其作业面积以服务合同为凭据,服务完成后经作业所在地的村集体确认报乡(镇)审核后作为补助依据;非片区联合社组织托管服务的,机插(精量穴直播)作业面积以乡(镇)、村审核数作为补助依据,机耕、机防、机收作业面积以农业用北斗终端采集数作为补助依据。2024年1月1日以来已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并实际发生的作业量可以纳入补助范围。服务对象的补助款通过“一卡通”方式补给。
四、项目实施流程
服务主体必须先向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附件1),经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社会化服务,并且服务主体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见附件2)。同一主体服务同一行政村的农户,可以以村为单位签订一份服务合同,服务对象以“乙方名单”列表体现(附件3)。合同签订后,必须填写服务情况报备表(附件4),提交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一)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5)、并附服务合同,及时提交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服务主体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及时组织村级公示,负责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服务情况汇总表,连同服务合同、服务情况报备表、村公示图片等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汇总服务面积,并进行分类抽查,对有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抽查比例控制在3%-5%,其它则按15%-20%进行,抽查环节可购买第三方服务。核查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经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分配表(附件7)和补助资金结算表(附件8),报送县财政局。
(四)县财政局及时进行补助结算。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参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
(二)强化服务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县财政局沟通协调,统筹农经、农机、农技、植保等单位做好业务对接协作;要指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要加大对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主体,及时补充、壮大服务主体队伍。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用好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帮助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要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会,及时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严格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以查处,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六、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本方案由将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将乐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2.将乐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3.将乐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乙方名单
4.将乐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报备表
5.将乐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汇总表
6.将乐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分配表
7.将乐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公示
8.将乐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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