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08-0120-2024-00014
  • 备注/文号: 将政行复〔2024〕07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10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将政行复〔2024〕07号
来源:将乐司法局 时间:2024-05-10 16:10

  申请人:庄某某,男,1967年3月5日出生,住将乐县水南镇。

  庄某某对将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存在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同意申请人的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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