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910-0120-2024-00009
- 备注/文号: 万政〔2024〕36号
- 发布机构: 万安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9-03
各村(场、社区)、镇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县有关做好秋季动物疫病防控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为扎实做好我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切实抓好我镇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保障我镇畜牧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就做好2024年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精准定位,强化重视力度
动物疫病防控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原则,切实做好动物免疫“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村(场、社区)保到户、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督查保效果”的职责,以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以建立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为依托,不断提高预警、预报、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紧紧围绕我镇畜牧业生产实际,全面落实免疫、排查、监测、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重点,落实防控工作
狠抓强制免疫。重点要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
(一)秋防目标任务。坚持以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均达应免数的100%,免疫抗体有效保护率达80%以上;非洲猪瘟排查面达100%;猪瘟、猪蓝耳病、新城疫等疫病免疫密度达95%以上;布鲁氏杆菌病的监测面达100%。其他疫病因病设防,畜禽死亡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秋防集中免疫时间。秋防集中免疫工作从9月上旬开始,到10月上旬全面完成,10月中旬开展自查,10月下旬开展检查验收。
(三)秋防措施。镇畜牧兽医水产站负责协调组织本镇辖区内的猪、牛、羊和家禽的免疫工作。
1.分类实施。对散养畜禽户、大户采用集中强制免疫与月月补免相结合方式组织实施;对规模养殖场采取监督指导的方式,由养殖业主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做好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自主开展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工作。
2.加强动物防疫队伍管理。村级动物防疫专业队伍人员为:肖宝亮、张木祥、肖坤生、黄树云。畜牧兽医水产站要抓好本镇专业技术干部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动物防疫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要加强对村级防疫专业队伍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统一组织,集中使用,建立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
3.实行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制度。秋防实行集中免疫和月月补针防疫的免疫工作方式,推行以防疫小组进村入户的形式对动物进行接种免疫,防疫小组由5-6人一组组成(其中包括镇畜牧兽医站技术人员1名、工作队长1名、村干部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2-3名),村干部要负责带路、动员、宣传,并做好免疫档案记录。应逐村逐户开展免疫注射工作,要切实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杜绝“三漏免”(户主不在漏免、畜禽放出去漏免、防疫员本身没有到户漏免)和“三不免”(怕应激反应不免、怕影响肉品质量不免、怕影响产蛋不免)的现象,彻底消除免疫空白点和免疫死角。
4.建立免疫档案。在开展秋季动物防疫工作期间,各村(场、社区)、镇直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各村应指派责任心强的村干部带队,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应建立免疫档案,对防疫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归档保管。
5.认真开展大排查,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各村(场、社区)要进一步健全监测网络、落实监测排查人员,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数量和频次,认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全面掌握重点疫病分布和流行状况,发现可疑病例立即按规定报告,并按照“早、快、严、小”原则规范处置。秋防结束后,严格组织开展畜禽抗体质量抽检工作,对免疫抗体质量不合格的村要开展补免和加强免疫。
6.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要按照《将乐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强化应急管理、健全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疫情举报核查,提高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启动预案,按照“早、快、严、小”原则,果断处置,不留后患。
三、毫不松懈抓好非洲猪瘟防控
非洲猪瘟仍是当前危害生猪产业发展的最主要因素。各村(场、社区)和生猪养殖场要始终绷紧非洲猪瘟防控安全底线,慎终如始抓好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严防发生新的疫情。要密切关注生猪(香猪)养殖动态,防止违法违规生猪(香猪)养殖回潮反弹和复养续养现象的发生。
附件:1.各村动物防疫员及防疫时间安排表
2.疫苗使用标准说明
3.万安镇兽医人员、防疫员分片包干情况表
4.2024年村级动物免疫“工作日”时间安排表
5.动物防疫宣传标语
将乐县万安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附件1
各村动物防疫员及防疫时间安排表
村 别 |
挂村领导 |
工作队 |
兽医员 |
村级防疫员 |
防疫时间 |
良坊村 |
张凌波 |
邓势才 |
曾卓能 |
肖宝亮、张木祥 肖坤生、黄树云 |
9.5-9.6 |
坊头村 |
梁荐荐 |
胡厚财 |
曾卓能 |
肖宝亮、张木祥 肖坤生、黄树云 |
9.9-9.10 |
孙坊村 |
俞秋云 |
曾卓能 |
曾卓能 |
肖宝亮、张木祥 肖坤生、黄树云 |
9.11-9.12 |
高坊村 |
肖广财 |
王 辉 |
江梅贞 |
肖宝亮、张木祥 肖坤生、黄树云 |
9.13-9.14 |
万安村 |
张兴兴 |
张秀平 |
江梅贞 |
肖宝亮、张木祥 肖坤生、黄树云 |
9.19-9.21 |
翔安社区 |
廖晨捷 |
江梅贞 |
江梅贞 |
肖宝亮、张木祥 肖坤生、黄树云 |
9.23-9.24 |
吴厝地 |
邱胜东 |
聂林顺 |
江梅贞 |
肖宝亮、张木祥 肖坤生、黄树云 |
9.25-9.26 |
寺许村 |
邓剑文 |
许家锱 |
江梅贞 |
肖宝亮、张木祥 肖坤生、黄树云 |
9.27-9.29 |
福匡村 |
张流发 |
卢耀权 |
曾卓能 |
肖宝亮、张木祥 肖坤生、黄树云 |
10.9-10.10 |
正溪村 |
陈惠珍 |
黄传安 |
曾卓能 |
肖宝亮、张木祥 肖坤生、黄树云 |
10.11-10.12 |
附件2
疫苗使用标准说明
疫苗品种 |
疫苗厂家 |
疫苗批号 |
疫苗剂量 |
|
禽流感 (H5+H7) |
信得生物 |
20240102 |
20日小鸡0.5ml |
大鸡0.7ml |
20日小鸭0.7ml |
大鸭1.2ml |
|||
新城疫 |
正业生物 |
20231001 |
20日小鸡3头份 |
大鸡5头份 |
牛羊口蹄疫 |
金海生物 |
JH230310 |
小羊0.5ml |
大羊1.0ml |
小反刍兽疫 |
中海制药 |
20230923 |
小羊1头份 |
大羊1.5头份 |
附件3
兽医员 |
防疫员 |
负责片区 |
||||
曾卓能 |
张木祥 |
坊头村 |
孙坊良种场 |
高坊村 |
福匡村 |
正溪村 |
肖坤生 |
||||||
江梅贞 |
肖宝亮 |
良坊村 |
万安村 |
翔安社区 |
吴厝地村 |
寺许村 |
黄树云 |
万安镇兽医人员、防疫员分片包干情况表
附件4
2024年村级动物免疫“工作日”时间安排表
村别 月份 |
良坊 |
孙坊 |
坊头 |
高坊 |
吴厝地 |
万安 |
寺许 |
福匡 |
正溪 |
一月份 |
5 |
6 |
7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二月份 |
5 |
6 |
7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三月份 |
5 |
6 |
7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四月份 |
按春防集中防疫时间表定 |
||||||||
五月份 |
5 |
6 |
7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六月份 |
5 |
6 |
7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七月份 |
5 |
6 |
7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八月份 |
5 |
6 |
7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九月份 |
按秋防集中防疫时间表定 |
||||||||
十月份 |
|||||||||
十一月份 |
5 |
6 |
7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十二月份 |
5 |
6 |
7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挂包防疫员 |
肖宝亮 |
张木祥 |
肖坤生 |
黄树云 |
|||||
备 注 |
附件5
动物防疫宣传标语
一、疫病防控
1.饲养动物应免疫,出售动物须检疫。
2.强化动物防疫,践行“人病兽防,关口前移”。
3.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4.依法落实强制免疫义务,提高动物预防保健水平。
5.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6.搞好动物防疫,保障公共安全。
7.依法落实强制免疫义务,提高动物预防保健水平。
二、人畜共患传染病
1.人畜共患传染病,需要大家来防控。
2.禁止对养殖牛羊实施布病疫苗免疫。
3.防控布病,禁止从一类地区调入牛羊用于饲养。
4.布病是人畜共患病,会传染给人。
5.增强防疫意识,科学饲养宠物。
6.做好狂犬病强制免疫,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三、动物卫生监督
1.执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检疫。
2.严厉打击抗拒免疫,逃避检疫的违法行为。
3.病死动物不屠宰,病害肉类不买卖。
4.禁止经营未经检疫和无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
5.严格动物防疫条件,规范动物防疫行为。
6.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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