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0-0120-2024-00138
- 备注/文号: 将政文〔2024〕44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将乐县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将乐县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18号)以及《福建省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司〔2023〕61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片区联合执法工作的通知》(闽委编办〔2024〕18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和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闽执法”平台)建设等工作部署要求,着力构建区域间、层级间、部门间一体联动的执法新格局,为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夯实全面依法治县基础提供执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落实县、乡两级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
(二)坚持力量下沉原则。不增加执法层级、不增加机构、不增加编制、不增加人员,因地制宜设立若干个联合执法片区,将县级部门派驻或下沉的执法队伍与乡(镇)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整合,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配备执法装备,达到强化乡(镇)一线执法力量的目的。
(三)坚持高效便民原则。运用“闽执法”平台,实现精准派单、及时处置,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全部线上办理,做到行政执法案件100%系统留痕。通过“数字赋能”不断优化执法流程,推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的执法模式,助力实现执法扰企扰民大幅减少、违法现象持续下降、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的改革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划分联合执法片区。根据乡(镇)地理位置、执法力量、执法体量和工作便利性等实际情况,将我县13个乡(镇)划分为3个联合执法片区,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总协调单位。
第一片区(中片):古镛镇、水南镇、高唐镇、漠源乡、光明镇,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为片区牵头单位,驻点设在古镛镇;
第二片区(北片):万安镇、安仁乡、大源乡、余坊乡,县应急管理局为片区牵头单位,驻点设在万安镇;
第三片区(南片):南口镇、白莲镇、黄潭镇、万全乡,县市场监督管理管局为片区牵头单位,驻点设在南口镇。
联合执法片区划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驻点乡(镇)应为片区联合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下沉执法力量到驻点乡(镇),根据片区执法实际需要统一调度。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为: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将乐县消防救援大队,下同。其中未涉及第一批赋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可暂不驻点。
(二)明确联合执法组成人员。各片区联合执法队伍由“片长”、乡(镇)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分管领导或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县级执法部门派驻乡(镇)机构人员、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下沉人员以及乡(镇)执法人员组成。各片区“片长”由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工作专班报县委组织部审核确定,原则上由各联合执法片区牵头单位分管副局长兼任;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县域行政执法力量,按照“确保不低于50%的执法力量下沉基层一线”的要求下沉执法人员,下沉人员名单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汇总后(垂管的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将乐县消防救援大队除外),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各联合执法片区牵头单位要明确各组成人员的职责,下沉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据相应职权参与到片区内的联合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
(三)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按照《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将政规〔2022〕2号)精神,已赋权给乡(镇)的执法事项,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主体为所在乡(镇);未赋权事项仍以县级执法部门为主体开展执法,执法事项存在交叉的以先受理单位作为管辖单位开展执法活动,全部执法活动全量录入“闽执法”平台。乡(镇)间或乡(镇)与有关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先由片区牵头单位进行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提请县政府决定。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后,乡镇行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实施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不变,即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监管工作,依法履行政策制定、行业规划、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及受理投诉举报(含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等职责不变。
(四)明确联合执法运行机制。一是制定联合执法年度计划。各片区牵头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包括行政检查、执法指导、收集基层执法困难和需求在内的片区联合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并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备,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片区所属乡(镇)综合执法大队要制定本乡(镇)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二是优化联合执法架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片区联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组织安排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提出的联合执法事项。“片长”作为片区联合执法的召集人,负责所在片区联合执法统筹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各领域执法部门下沉执法人员和片区乡(镇)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片区内相关领域疑难案件的研究处置。片区所属乡(镇)分管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或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要配合抓好本乡(镇)属地各类执法资源的统筹协调工作,整合自然资源所、林业站、市场监督管理所等派驻机构和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下沉的执法力量,组织开展日常执法活动,处理本乡(镇)有管辖权的案件。三是建立联合办案协调机制。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对涉及跨乡(镇)、跨领域或无法独立解决的重大复杂案件应及时向“片长”报告,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研判后,确需开展联合执法且涉及跨片区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同一片区的安排“片长”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四是健全案件审核制度。
(五)明确执法数字赋能。探索建立“大数据+综合执法”管理模式,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闽执法”平台建设工作各项部署要求。各联合执法片区要应用“闽执法”平台建设成果和片区联合执法功能模块,实现制定检查计划智能化、执法办案数字化、案件线索信息化,全面提升基层执法效能。同时,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筛选出监管领域中常见、高频行政检查事项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等,应将上述行政检查事项纳入每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四、职责分工
(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负责本县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工作的牵头抓总,负责制定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等配套机制,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各片区综合执法工作,定期召开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工作分析会;牵头编制各片区综合执法手册,制定完善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具体制度、实施流程,建立案件研讨机制,根据办案需要组织片区执法人员研究讨论疑难复杂案件;根据乡(镇)承接的综合执法事项开展业务指导工作。对各片区联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乡(镇)片区联合执法有关机制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二)县级有关执法部门
各联合执法片区牵头单位要做好片区联合执法的沟通协调工作,配合做好“片长”负责制的各项工作,积极推进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执法力量、乡(镇)执法案件量等实际情况,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下沉到各片区开展执法业务工作,包括行政检查、执法指导、收集基层执法困难和需求、会同乡(镇)执法人员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根据执法权限参与或指导案件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同时在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乡(镇)支持保障。部门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抽调和借调要征求乡(镇)意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考试应考尽考,各乡(镇)应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动员工作,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工作人员全员持证,保持行政执法队伍稳定;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应明确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基本执法装备,配备基本办公设备,统筹安排必要办公场所。将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的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要配合“片长”制定本乡(镇)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做好辖区内执法力量的统筹协调工作;积极应用“闽执法”平台片区联合执法功能模块,全面提升基层执法能力;乡(镇)对派驻执法人员,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换建议。
(四)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
负责审核确定各片区“片长”;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下沉人员名单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片区联合执法工作绩效考评;配合县司法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乡(镇)片区联合执法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配合县司法局做好赋予乡(镇)的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工作。
(五)县政府办
负责督促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
(六)县司法局
负责改革工作协调、行政执法监督;牵头组织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指导制定符合各片区联合执法工作实际的配套制度,规范执法工作流程、标准和文书等;配合做好相关片区联合执法治度的修订完善工作,进一步满足综合执法改革需要;牵头组织编写教程案例,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和法律法规依据,做好片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闽执法”平台运用和执法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作用,负责业务指导、工作统筹等工作,指导片区内各乡(镇)落实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配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适时对乡(镇)片区联合执法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牵头做好赋予乡(镇)的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工作。
(七)县财政局
根据执法业务需要,负责做好片区联合执法所需的执法服装、执法装备等经费保障。
(八)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下沉人员名单备案;加强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提升公共专业知识水平,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提供保障条件。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4年10月20日前)
制定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启动前期有关工作。
(二)推进阶段(2024年11月底前)
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举办执法业务培训,开展片区联合专项执法,建立执法考评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三)总结阶段(2024年12月底前)
对每个片区进行考核评价,总结工作经验。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工作专班,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乡(镇)组成(详见附件)。工作专班定期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指导推动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工作,协调解决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担乡(镇)片区联合执法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乡(镇)、各片区牵头单位、县直各有关执法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聚焦改革的任务要求,明确时间节点,逐项抓好落实,推动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工作任务取得成效。县司法局牵头会同县委编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乡(镇)片区联合执法有关机制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将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督查工作内容,适时开展督查并及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对履行责任不力、落实规定不严、工作推进滞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乡(镇)片区联合执法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熊拥军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副召集人:廖青鸿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城
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 员:张 红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黄赣闽 县政府办副主任
郑运光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李贵女 县委编办副主任
江志民 县司法局副局长
赵魏华 县财政局副局长
吴 弢 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在旺 县教育局副局长
陈云飞 县工信局(商务局)总工程师
赵永赞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起强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忠平 县水利局副局长
孙和皓 县卫健局副局长
陈金歌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曾武兰 县林业局副局长
马传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谢行光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陈志刚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林锦健 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陈志福 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林福星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肖晓荣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徐淑杰 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阮 聪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以及13个乡(镇)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或乡(镇)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分管领导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承担片区联合执法日常工作。工作专班自成立起运作三年,期间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履行成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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