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4-00024
- 备注/文号: 将政办〔2024〕21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1-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耕地恢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将乐县耕地恢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耕地恢复整治工作,增加全县耕地数量,守住我县耕地红线,落实耕地保护属地责任,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恢复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相关要求,我县耕地恢复总任务为本轮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目标(17.3978万亩)和上轮规划的耕地保护目标(19.7000万亩)差值2.3022万亩。其中2023年至2027年期间每年需完成10%的任务,年度任务未完成的将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考核。按照“确保完成,留有余量”原则,县政府按比例将年度耕地恢复任务分解下达至各乡(镇)。各乡(镇)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内耕地恢复工作,及时将任务分解下达各村及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各村及相关责任单位实施耕地恢复项目,确保当年全面完成本年度耕地恢复任务,并落实恢复耕地的后续管护种植责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原则,明确政策界线和时间节点,严禁侵害农民利益,切实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搞“大呼隆”“一刀切”“齐步走”。坚持目标导向、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着眼优化耕地结构布局和增加水田有效种植面积,合理掌控工作推进节奏,精准把握耕地恢复进度,确保逐年完成耕地恢复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
多渠道、多形式做好耕地保护法律政策宣传解读,做实做细群众工作。做好舆情引导,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提高群众对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稳妥审慎推进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统筹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充分考虑自然地理、农业生产条件,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有序组织实施耕地恢复。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防止急于求成盲目蛮干、不切实际下任务、定时限,防止简单的、随性的强行砍树、毁果、填塘及虚假复耕等行为。果树处于盛果期、林木处于生长期、鱼塘处于收获季的,留出合理过渡期,循序渐进推动。
(三)压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协同推进、精心组织实施,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矛盾调处,以及恢复耕地后期管护等工作,全面推进耕地复耕。各乡(镇)是推进耕地恢复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督促配合乡(镇)开展耕地恢复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耕地恢复目标任务。
(四)加强规范管理
耕地恢复由乡(镇)组织各村及责任单位集体决策和科学实施耕地恢复项目,实施方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筹工筹劳等传统方式,或按《将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将政规〔2023〕3号)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实施。
恢复地块必须进行整治清理,现状需具备耕地特征且符合耕作条件。恢复后的耕地必须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进行种植利用,主要种植粮食、油料、糖料、蔬菜等农作物,一年种植一季及以上,确保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认定为耕地。地块整治恢复成稳定耕地后,各乡(镇)加强耕地种植利用巡查,强化恢复耕地的后续监管,对“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
四、工作职责
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各单位职责如下: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整治耕地恢复工作的业务全程监督指导,参与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及绩效管理、组织恢复耕地潜力调查、任务分解、编制恢复耕地年度实施方案;组织选址、技术指导、竣工验收、认定备案、上图入库、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耕地恢复资金计划下达及拨付;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及绩效;参与项目验收抽查工作。
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按照本部门职责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及管理执法工作,提供水源保护地相关数据作为项目选址使用。
县水利局:负责做好与恢复耕地相关的水土保持、防洪等水利设施建设指导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耕地恢复的耕作监督指导和后续耕种培肥技术指导,参加耕地恢复项目验收,负责开展恢复耕地质量鉴定,将已恢复的耕地有计划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配合落实恢复后种植属地责任的监管工作,切实防止耕地恢复地块再次发生“非粮化”。
县林业局:负责耕地恢复工作中恢复属性地类标注为林地部分的业务指导,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耕地恢复工作。
各乡(镇):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推进辖区内耕地恢复项目;负责督促各村组及相关责任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负责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参加项目验收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解
计划分配任务数依据两轮耕地保护目标差值(2.3022万亩),并结合各乡镇可恢复耕地资源潜力确定。实际潜力超过差值1倍的乡镇,计划分配任务数按照潜力的41%确定;实际潜力大于差值但不超过差值1倍的乡(镇),计划分配任务数按照差值确定;实际潜力小于差值的乡(镇),计划分配任务数按照潜力的90%确定(具体详见附表)。市级下达任务数如有调整,各乡(镇)任务数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前期工作
1.初选地块。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内业整合、分析,按照三调地类数据图斑与利用现状及坡度要求,优先选定土地集中连片、非粮化问题较为突出、基础设施较好的粮食功能片区内图斑:
(1)国家及省级下发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非耕地图斑;
(2)巡视、巡察、督察、审计、卫片、执法等耕地问题整改,及其他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经认定需恢复耕地的图斑;
(3)群众意愿强烈并支持,已明确耕地恢复位置、范围、类型的图斑;
(4)三调成果中标注“即可恢复”或“工程恢复”地类属性,土地坡度小于15度的,经判定可优先纳入近期恢复耕地的图斑。
2.调查确认。由乡(镇)组织当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环保等技术人员,会同村组干部组成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对选定的恢复图斑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调查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2)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
(3)调查土地流转及经营情况;
(4)调查群众耕地恢复的意愿及程度。
地块选定后,应制作耕地恢复确认表,由土地相关权益人签署同意耕地恢复的意见,经属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章后,逐级汇交县自然资源局,予以纳入本年度恢复任务。
(三)项目施工并种植
切实履行各乡(镇)、村组及相关责任单位实施恢复耕地的主体责任,根据选定的耕地恢复任务图斑,依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耕地恢复工作,同步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落实种植农作物。恢复成水田的,保证农田排灌设施完好,确保种植一季以上水稻等粮食作物;恢复成旱地的,确保种植一季以上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或蔬菜等农作物。对于立地条件好、地势平缓、集中连片的后备资源,可根据政策,按照相关程序实施耕地恢复项目,建成高质量耕地,形成补充耕地指标。
(四)验收确认
1.对于立地条件一般、相对零散的地块,在经过整畦起垅、种植作物成活,各乡(镇)自查符合要求后,按一定面积汇总至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作业队伍开展日常变更举证。通过审核后,完成地类变更,面积计入年度耕地恢复任务。
2.对于立地条件好、地势平缓、集中连片的耕地恢复地块,参照土地开发项目验收程序开展验收:
(1)乡(镇)自验。在耕地恢复项目完成后,由各乡(镇)收集、整理、汇总辖区内各村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决策及实施过程资料,土地整治前后对比照片(带日期与经纬度)等。作物种植生长情况良好,经自验合格的应形成自验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验收。
(2)县级验收。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的自验结果,逐地块核实耕地恢复面积、耕地质量、水源情况、耕种落实等情况,并出具验收报告。
3.验收标准。
(1)水田验收标准:①地块边界清晰规整,同一格田内田面高差不超过±3cm;②耕作层厚度不低于20cm,土壤质地符合种植粮食等农作物要求;③地块保水能力具备连续蓄水时长不低于72小时;④具有完整的灌排沟渠、田间道等基础设施;⑤土质田埂面宽不超过40cm,高度应高于田面30cm以上;⑥已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符合水田认定标准。
(2)旱地验收标准:①地块边界清晰平整,土壤干净无明显杂物;②耕作层厚度达到30cm以上,同一地块内平面高差一般不超过±10cm;③配套建设田间道路等必要设施;④土地翻耕起垄,已种植粮、棉、油、糖或蔬菜等农作物。
(五)数据库更新
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单位对已耕地恢复地块按照“验收一宗、录入一宗”的原则,及时按程序开展日常变更调查,按照相关规定调整恢复耕地地类属性,更新年度变更数据库。
(六)后期管护
对整治恢复的稳定耕地,属地乡(镇)、村组及相关责任单位应明确长期、有效的管护种植责任,对耕种条件较差的地块,应落实项目竣工后(含当年)5年后期管护费300—400元/亩·年,并加强耕地种植利用巡查,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符合规范要求的农作物。县自然资源局作为耕地“非农化”、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耕地“非粮化”的监管职能部门,加强耕地恢复的后续监管,对“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
六、资金保障及奖惩措施
(一)资金保障
县财政按照国土调查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不超过1万元/亩的标准,安排耕地恢复补助资金(含测量、设计、监理、工程预决算、施工、青苗补偿、土壤改良、验收及后期管护等费用)。以各乡(镇)完成耕地恢复地块的县级验收意见或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新增耕地面积认定证明材料作为面积确认依据,由乡(镇)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将资金拨付至各乡(镇)。拨付方式为:按选定地块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面积,按0.3万元/亩的标准拨付项目启动资金,验收合格且变更入库后,按0.4万元/亩的标准拨付补助资金,第二年耕种到位且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16号)第九条“对耕地流出整改、恢复耕地,使用省级资金原则上不超过0.3万元/亩”的规定,先行使用省级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按奖补的方式补齐资金差额。
耕地恢复补助资金由各乡(镇)统筹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乡(镇)自行筹集资金解决,耕地恢复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奖惩措施
1.推行恢复优质耕地,经上级核准可列入补充耕地指标的,按《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将政办〔2022〕29号)执行,如省、市级对指标交易指导价进行调整,按调整后标准落实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分成,收益分成与耕地恢复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2.已恢复的耕地在5年内存在撂荒现象或因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造成耕地流出的,由所在乡(镇)负责落实补充耕地,并收回相应的补助资金。
3.年度耕地恢复任务未完成结转到下一年度任务,超量完成的可冲抵下一年度任务,恢复耕地已被列为补充耕地指标的不计完成耕地恢复任务数。
4.严格控制耕地流出,加大耕地流出地块原地整改力度。因整改不力造成耕地流出,使年度耕地恢复增加耕地数量不抵耕地流出数量的乡(镇),予以综合考虑后,酌情扣减县级奖补资金。依法批准建设占用耕地、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等情形不计入耕地流出。
5.耕地恢复应以恢复连片水田为主,按乡(镇)分年度统计恢复水田占总恢复耕地面积达90%的按1万元/亩补助,水田面积达不到90%(不含90%)的旱地部分按0.7万元/亩补助。
七、监督考核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合力推动工作进展。切实抓好各乡(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矛盾调处,以及耕地恢复后期管护等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耕地恢复工作纳入年度粮食安全与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和“四领一促”考核及年度绩效考评。县政府将对各乡(镇)耕地恢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的,按照考核标准予以扣分;对未完成任务,导致本乡(镇)耕地数量达不到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的乡(镇),予以追责;对于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启动约谈问责机制。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自然资源局每年对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需修改或补充完善,应形成专题报告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实施后,如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将乐县耕地恢复任务分配表
附件
将乐县耕地恢复任务分配表 |
||||||||
单位:亩 |
||||||||
序号 |
乡镇 名称 |
两轮规划耕地保有量 |
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 属性地类面积 |
可恢复耕地资源潜力面积 |
总任务数 |
2024年 任务数 |
||
将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
将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
差值 |
||||||
1 |
古镛镇 |
11322.5 |
10486.1 |
836.4 |
2435.91 |
1480.3 |
836 |
209 |
2 |
水南镇 |
1302 |
979.4 |
322.6 |
838.5 |
315 |
283 |
71 |
3 |
高唐镇 |
17121.3 |
12419.7 |
4701.6 |
6652.27 |
5379.63 |
4701 |
877 |
4 |
漠源乡 |
9870.6 |
6794.7 |
3075.9 |
3951.19 |
2464 |
2217 |
631 |
5 |
光明镇 |
16260.8 |
13280.8 |
2980 |
3507.08 |
2524.1 |
2271 |
489 |
6 |
南口镇 |
18153.3 |
17923.1 |
230.2 |
2208.55 |
1825.12 |
745 |
63 |
7 |
白莲镇 |
21963.2 |
22349.3 |
-386.1 |
2479.33 |
1919.67 |
785 |
45 |
8 |
黄潭镇 |
20460 |
16696.7 |
3763.3 |
5979.6 |
4005.72 |
3763 |
716 |
9 |
万全乡 |
14756.9 |
12699.9 |
2057 |
3439.61 |
2512.85 |
2057 |
363 |
10 |
万安镇 |
16001.3 |
12996.5 |
3004.8 |
3854.93 |
3272.17 |
3004 |
539 |
11 |
安仁乡 |
19055.1 |
16735.1 |
2320 |
1617.84 |
1158.82 |
1042 |
431 |
12 |
大源乡 |
12993.9 |
14014.3 |
-1020.4 |
1306.54 |
857.76 |
350 |
45 |
13 |
余坊乡 |
16954.7 |
15983.2 |
971.4 |
1893.33 |
1230.68 |
971 |
129 |
14 |
龙栖山 |
784.7 |
618.9 |
165.8 |
- |
- |
- |
- |
合计 |
197000.3 |
173977.7 |
23022.5 |
40164.68 |
28945.82 |
23025 |
4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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