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202-0120-2024-00030
- 备注/文号: 将文旅〔2024〕75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16
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为理顺我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与各股室、各直属单位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优势,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闽委编办〔2023〕145号)及《中共将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将乐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监管与执法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将委编办〔2024〕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厘清机构职责分工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与局机关各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分工、明确责权、无缝衔接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细化明确相关工作职责。
将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受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局机关各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在核定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投诉举报等职权,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
依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明确监管职责,开展经常性的,有计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对相关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评估考核等责任。执法大队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等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将执法大队相关执法检查力量纳入“双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筹制定检查计划和使用各方检查力量。执法大队应积极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权、执法队伍划转为由不履行相关行业监管职责。应积极主动为执法大队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信息数据、业务培训、执法能力建设等保障。
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
执法大队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会商,强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出现职责交叉重叠或真空漏洞。对没有专门监管力量的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可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执法大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大队要积极予以支持,完善信息互联互通、案件移送等工作协同机制,最大限度杜绝推诿卸责现象。
(一)协调会商机制。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综合执法机构,共同商议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监管任务、重大执法行动以及协商解决执法争议事项、重点难点问题。建立统一的监管与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统筹、协调、指挥、监督执法大队的执法活动。每半年由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会议,会议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并提供法治保障,研究决定综合行政执法与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界定、执法工作机制建设、重大专项行动及联合行动等事宜。必要时可邀请局法律顾问参加,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有突发、重大或应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上下协同机制。健全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在执行专项执法任务、联合执法行动、跨区域综合执法等有关执法活动时,市文旅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需要统筹和调用执法力量时,执法大队应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执法大队除依法履职外,应接受市文旅局的指导协调,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市文旅局部署的行业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事项。
(三)争议协调处理机制。业务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应由牵头业务主管部门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涉及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争议的,提请本级司法行政部门依程序协调解决。涉及部门和机构职责划分不清晰的,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解决。
执法大队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执法协作文书。业务主管部门收到执法协作文书后应及时反馈书面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执法大队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风险或违法行为多发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文体和旅游局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处置突发事件、信访、行政调解、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等工作,需要执法大队参与的,应书面告知,执法大队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参加。
(四)举报投诉信访机制。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文旅行业举报投诉信访处理工作,完善信息互联互通、案件移送等工作协同机制,最大限度杜绝推诿卸责现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按职责分工组织核实核查,属于局机关各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应及时移交至有管理权的局机关各股室及直属事业单位。经核查后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在核实后1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接到投诉、举报、移交的涉文旅行业违法线索,应依法依规启动相关执法程序,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线索移送单位。
(五)案源线索移送机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与执法大队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在实施审批、专项检查、行业整治及受理举报投诉等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或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执法大队应依法查办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列明理由退回业务主管部门,通过行政监管手段作进一步指导规范。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向移送的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执法大队与业务主管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提请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决定。
(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执法大队要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执法大队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动态调整机制。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治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进行动态调整。准备调整和重新配置应经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八)监管和综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业务主管部门与执法大队应当及时相互抄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法标准、法规解释、业务培训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等需周知的事项,避免出现法律和政策方面的盲区。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管理信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提供给执法大队,及时转送与划转职权相关的基础材料或档案材料。执法大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各项管理信息、行政处罚、专项检查行动等统计数据抄送业务主管部门。
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审批、行政主管、执法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采取联合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双制约、共惩处”,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九)常态化监管执法联合检查机制。对涉及监管部门多、检查频次高的行政执法事项,以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积极推行“综合查一次”,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十)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工作机制。业务主管部门应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工作,健全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全员轮训制度,将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制度,促进我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直接关系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确定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分工时,要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明确双方职责,确保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要落实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切实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履职不到位构成追责属实的,可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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