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17-0120-2024-00003
  • 备注/文号: 将林综〔2024〕34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13
将乐县林业局 将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将乐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将林综〔2024〕34号
来源:将乐县林业局 时间:2024-12-13 14:5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3号)、《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从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将政文〔2022〕2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县林业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将乐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县财政局、林业局发布的林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今后上级部门若有新的文件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将乐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将乐县林业局    将乐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将乐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3号)和《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从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将政文〔2022〕2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林业相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以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生态保护和林业经济发展等三个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包括国土绿化专项资金、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林业局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县林业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国土绿化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质量提升、重点区域林相改善、油茶发展(含其它木本油料)、林业碳汇等方面的支出。

  (一)林木良种培育补助指用于省级以上林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管理,优良苗木培育、省级保障性苗圃建设、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等补助。

  (二)造林补助指用于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村庄“四旁”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及松林采伐改造提升等补助。

  (三)森林质量提升补助指用于开展森林的择(间)伐、割灌除草、补植修枝、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及开展森林经营试点等补助。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四)重点区域林相改善补助指用于交通干线两侧、江河两岸、城镇周边、沿海岸线、通往景区景点道路两侧等重点区域林相改善补助。

  (五)油茶发展(含其它木本油料)补助指用于油茶等木本油料基地的新造、低产林改造、管护抚育及高标准油茶林示范基地建设等补助。

  (六)林业碳汇奖补指对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而开发、实施的林业碳汇项目给予的奖补。

  第五条  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用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湿地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草湿监测、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森林步道建设、国有林场能力建设、林长制考核奖励、林业资源管理基层试点等方面的支出。

  (一)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补助指用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不含国家公园、湿地)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修缮,资源调查和监测,巡护、自然教育、规划编制等补助。

  (二)湿地保护修复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指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以上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管护宣教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资源调查和监测、巡护、开展自然教育等相关补助。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补助支出。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指用于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和补偿,罚没物移交保管及处置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四)古树名木保护补助指用于对古树名木(含古树群)的树体、生境、景观保护修复及资源调查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五)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

  森林防火补助指用于森林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指用于松材线虫病、互花米草等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监测、检疫、除治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六)林草湿监测补助指用于开展综合性的林草湿普查、样地调查、图斑监测,生态定位监测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七)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补助指用于对列入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的市、县(区)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租赁、改造提升等改革的补助。

  (八)森林步道建设补助指用于在规划范围内的森林步道建设支出的补助。

  (九)国有林场能力建设补助指用于国有林场管护站点、林区道路、监控监测等建设方面支出的补助。

  (十)林长制考核奖励补助指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或县(市、区)的一次性激励。

  (十一)林业资源管理基层试点补助指用于林业站能力建设、林业执法改革试点地区开展林业站标准化建设、林业执法机制改革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补助。

  第六条 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用于林下经济发展、竹产业发展、花卉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林业改革试点、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一)林下经济发展补助指用于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方面的补助。品牌建设补助不超过30万元,种苗繁育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扶持对象为个人、村集体、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农)场、股份林场、公司等经营主体及从事林下经济项目的其他组织。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若当年需要补助资金大于年度安排的项目资金规模,相应调低各个项目补助金额。

  (二)竹产业发展补助包括竹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县、笋竹精深加工重点县、现代竹业重点县补助。

  竹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县补助指用于支持竹产业原材料基地、精深加工、公共服务平台及专业园区建设和开拓市场等方面的补助。

  笋竹精深加工重点县补助指用于支持笋竹精深加工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研发,开展竹林认证、品牌创建和引进新设备等方面的补助。其中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研发补助标准不超过支出额5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100万元,补助对象为规模以上企业。

  现代竹业重点县补助指用于支持开展竹山机耕道建设、竹林培育相关设施设备、笋竹培育新技术推广、笋竹采运新工艺及丰产竹林示范片经营措施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个人、村集体、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农)场、股份林场、公司等经营主体及从事毛竹开发项目的其他组织。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县林业局负责对实施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补助资金应在项目验收合格之后支付。

  (三)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指用于发展花卉生产和储存保鲜设施、激励品种创新等方面的补助。

  发展花卉生产和储存保鲜设施补助包括建设花卉生产设施补助、建设配套提升设施及储存保鲜设施等方面的补助。其中:花卉生产设施补助指用于支持建设花卉生产温室或大棚的补助,补助标准为不超过温室或大棚地面以上主体工程造价的50%(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结果为依据),每个申报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得与贷款贴息重复补助。配套提升设施补助指用于支持建设水肥一体化设施、病虫害防治设施和智能控制系统等方面的补助。水肥一体化设施、病虫害防治设施补助标准均为20元/㎡,每套最高补助10万元。智能控制系统每套补助10万元;储存保鲜设施补助指用于支持花卉保鲜冷库建设的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500元/㎥(按内部容积计算),每个冷库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激励品种创新补助指用于支持花卉种质资源库(圃)建设、奖励花卉新品种等方面的补助。原则上获得省级花卉种质资源库(圃)认定命名次年每个补助45万元;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且推广种植效益显著的花卉苗木优良品种,每个奖励15万元。

  (四)林业科技推广补助指用于资源培育、木竹加工、花卉、林业碳汇、有害生物防控等方面的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示范,林业科技平台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含食用林产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运行)、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普及,以及种苗科技攻关等支出的补助。

  (五)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指用于扶持一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股份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生产建设、信息化建设、品牌建设、技术培训等补助,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其中: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林场补助对象须经营用材林(竹林)1000亩以上,或油茶5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林下中药材等其它经营200亩以上,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补助对象须经营用材林(竹林)300亩以上,或油茶1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林下中药材50亩以上,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六)林业改革试点补助指用于扶持改革试点县(市、区)开展林权资产量化、林业综合服务提升、林权流转及融资平台建设、现代林业科技园区建设等的补助。

  (七)林业贷款贴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用于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购置、林下经济、森林资源培育、林产加工贷款的利息补助,其中:林产加工贷款贴息额不超过年度贴息额的30%。花卉苗木种植及设施设备贷款单位及个人须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不超过1%,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每月15日前的贷款,当月计算贴息,每月15日后的贷款,当月不计算贴息)。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落实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规范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贴息补助应提供的材料。

  (八)其他林业经济发展补助是指用于县域经济发展、村等林业改革发展帮扶经费补助。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  国土绿化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分配,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分配。

  第八条  县财政局应当自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及时下达预算,县林业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要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妥善保管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  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林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避免同级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县林业局、财政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积极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县财政局、林业局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县林业局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如期完成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县林业局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上报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林业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方案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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