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921-0120-2024-00001
- 备注/文号: 将民人社公〔2024〕56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25
经调查,将乐县客家茶果专业技术协会、将乐县烹饪协会、将乐县木竹行业协会未按规定接受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将乐县卓越英语培训学校、将乐县秋韵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未按规定接受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和《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附件一行政处罚四处基准(3)“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时间或规定要求接受年度检查的,或因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被处以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出现该情形的,或者阻扰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行政处罚基准: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将乐县客家茶果专业技术协会、将乐县烹饪协会、将乐县木竹行业协会、将乐县卓越英语培训学校、将乐县秋韵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将乐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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