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08-1800-2025-00003
  • 备注/文号: 将政行复〔2025〕1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1-10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将政行复〔2025〕1号
将政行复〔2025〕1号
来源:将乐司法局 时间:2025-01-10 16:36

申请人:杨某某,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住将乐县光明镇。

  被申请人:将乐县公安局光明派出所,法定代表人:张俊武,职务:所长。

  杨某某对将乐县公安局光明派出所未依法履职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存在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同意申请人的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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