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16-1800-2025-00005
  • 备注/文号: 将农〔2025〕15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1-16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将乐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将农〔2025〕15号
来源: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1-16 14:55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提升乡镇基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与重大动物疫情监管等工作。根据《福建省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项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闽农牧函〔2024〕32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将乐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管理办法》,请根据本办法做好辖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与管理,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项目资金发放等相关工作。

  (此件主动公开)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6日

  将乐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动物防疫工作,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保证免疫质量和免疫效果,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将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动物疫病防治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将农〔2009〕23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实行以乡(镇)为单位,根据各乡镇养殖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立2-6人村级动物防疫员专业队伍。

  第三条 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技术培训,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具体管理考核。

  第五条 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同村民委员会的联系制度,具体做好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章 村级动物防疫专业队员的产生

  第六条 担任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条件。

  1.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60周岁以下(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具备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可适当放宽);

  3.能够常年从事动物防疫工作;

  4.身体健康。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产生程序。

  1.村级动物防疫员原则上由各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或意愿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个人提出申请,报经乡(镇)乡村振兴服务部门审核。

  2.乡(镇)乡村振兴服务部门对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后,组织拟使用村级动物防疫员统一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确认聘用人员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与乡(镇)乡村振兴服务部门签订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与要求

  第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将乐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专业技术的知识;

  2.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注射、标识佩戴和动物免疫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挂包村动物疫情的观察和报告工作;

  4.负责开展消毒灭源工作,监督指导农户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5.负责动物免疫用疫苗、耳标、药品和器械等保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6.做好兽药、饲料和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指导养殖户正确使用兽药、饲料和添加剂;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疫情和延误报告疫情。

  第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强制免疫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要严格遵守生物制品管理、使用制度。不准使用变质、过期、失效疫(菌)苗,不准从非法渠道获取疫(菌)苗,严禁非法买卖由政府提供的强制免疫疫(菌)苗。

  第十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严格按照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疫技术规程操作,并做好相关工作的记录。

  第四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实行月基础津贴与误工补贴相结合并与绩效挂钩,津贴及补贴标准由各乡(镇)确定,工资发放情况要按规定公示。财政下拨的每村每月150元的村级防疫员补贴资金由各乡镇统筹安排,全部用于动物防疫专业队员的基础津贴、误工补贴等方面支出,不足部分由乡镇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建立培训制度。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培训。乡(镇)乡村振兴服务部门每半年度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的业务培训;每半年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业务工作总结和部署下半年工作要点。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制度。乡(镇)乡村振兴服务部门要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建立考核制度。乡(镇)乡村振兴服务部门要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情况实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动物免疫注射头数、免疫质量、技术水平、出勤情况、动物标识管理和动物免疫档案填写等工作情况,并建立考核记录。同时,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助同综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八条 乡(镇)乡村振兴服务部门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聘任的考核聘任制度。村级动物防疫员聘任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优先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乡(镇)乡村振兴服务部门负责做好人员调配和出勤登记,监督防疫工作和免疫质量,指导并监督免疫档案填写,收集汇总上报疫情信息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县农业农村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

  1.因伤、残、病不能继续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

  2.因违章、违纪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的;

  3.因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情节恶劣,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4.拖延、隐瞒、拒报疫情,引起疫病扩散、暴发或流行的;

  5.有非法买卖疫(菌)苗、动物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永不录用,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将乐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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