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8-1800-2025-00011
- 备注/文号: 将政行复〔2025〕4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4-24
申请人:刘某,男,200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建设路。
被申请人: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83451342660,住所地: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二桥桥头,法定代表人:钟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将市监执〔2024〕1028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 2025年3月12日收到申请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将市监执〔2024〕1028号)不服,已于2025年3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7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将政行复〔2025〕3号),告知其受理情形。申请人此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与2025年3月2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针对的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即《不予立案告知书》(将市监执〔2024〕1028号),属于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刘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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