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16-1800-2025-00042
  • 备注/文号: 将农函〔2025〕58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12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函
将农函〔2025〕58号
来源: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9-12 18:08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00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5〕78号)文件精神,省上下达给我县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120万元,其中预留2026年度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续建)”的补助方式,补助资金3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110万元(2025年度90万元、2024年度结转余留20万元),现将有关申报事项函告如下:

  一、任务目标

  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推进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拟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若干家,优先重点支持已推荐申报2024年度福建省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质单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项目实施,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带动能力。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

  农民合作社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财务管理规范,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无失信和经营异常。家庭农场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一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独资公司(注册登记为合伙企业或多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应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无失信和经营异常。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涉及经营权出租、入股的,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在所在乡(镇)进行报备备案。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和进行年度年检。家庭农场已进行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登记和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等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进行收支、库存等记录。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和相关生产及管理等制度;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以上农民合作社相关会议。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和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通过雇工、带动成员及周边农户发展生产等方式实现联农带农。家庭农场通过雇工、发展生产等方式带动小农户。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项目资金建设内容和使用范围

  支持发展前景好、联农带农作用发挥较好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等。

  四、补助标准和方式

  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为成员创办的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补助资金每家不超过30万元,其他农民合作社每家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家庭农场补助资金每家不超过10万元。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项目建设实施完成后,需进行项目建设实施专项审计,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相关材料。

  五、申报材料

  (一)农民合作社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25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2)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4)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5)合作社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报告;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系统截图;

  (7)财务软件使用情况说明及系统截图;

  (8)2023年和2024年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必须用财务软件编写并打印);

  (9)5份成员账户;

  (10)合作社财务人员雇佣合同;

  (11)2023年和2024年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

  (12)农民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涉及经营权出租、入股的需提供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合同复印件;

  (1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需提供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的证明材料;

  (14)农机合作社需提供农机具台账情况,包括型号、名称、数量等内容;苗木花卉类合作社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畜牧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复印件;

  (15)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基地、办公场所、产品、产品包装等图片材料;

  (16)其他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参加交易会及博览会等产销对接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如无,可不提供;

  (17)所有材料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

  (二)家庭农场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25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2)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家庭农场主和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常年雇工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主的信用报告;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等复印件;

  (6)生产和管理制度材料,以及农事活动、财务收支等记录复印件;

  (7)生产食用农产品的,需提供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的证明材料;

  (8)苗木花卉类家庭农场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达到养殖规模要求的畜牧类家庭农场需提供环评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复印件;

  (9)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产品包装等图片材料;

  (10)其他能够反映家庭农场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参加交易会及博览会等产销对接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如无,可不提供;

  (11)所有材料需加盖家庭农场印章。

  、申报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申报要求,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做好申报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经营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598-2335266、联系人:余冬桥)。

  附件:2025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项目申报书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1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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