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15-1800-2025-00115
- 备注/文号: 将水质安〔2025〕13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11
将乐县万安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我局对将乐县万安镇安福口溪寺许福匡段河道治理工程(万安标段)开展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将乐县万安镇安福口溪寺许福匡段河道治理工程(万安标段)于2025年8月8日开工,计划2026年7月完工,初设批复总投资2945.46万元。建设单位为将乐县万安镇人民政府,设计单位为科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福建宏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水玲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存在问题
(一) 安全生产方面
1、施工砼搅拌站、料场内气瓶使用、储存不合格,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9.7.2条的规定。责任单位为水玲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施工砼拌和站拌和系统高处作业面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操作平台未固定,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5.2.3条的规定。责任单位为水玲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施工砼拌和站拌和系统转动、转动裸露部分未安装防护装置,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6.1.4条的规定。责任单位为水玲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施工砼拌和站用电线路未架空或架空高度不足,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4.4.5条的规定。责任单位为水玲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施工砼拌和站配电箱、开关箱,设置不规范,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 714—2015)第3.7.3条的规定。责任单位为水玲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6、施工砼拌和站水坑周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3.1.8条的规定。责任单位为水玲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拌和站拌合设备基础未硬化、支撑不稳固,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 714—2015)第 3.1.3条的规定。责任单位为水玲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质量管理方面
1、施工砼拌和站拌和系统的粗、细骨料下料斗分隔板高度不足,粗、细骨料已窜料,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7.2.10条的规定。要求加高中间隔板,交底上料人员注意上料高度。责任单位为水玲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施工砼拌和站配合比标识牌,标识得每盘材料用量不能合理的指导现场施工,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 6.0.1条的要求。要求进行现场标定下料时间与材料用量,确定施工配合比。责任单位为水玲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施工砼拌和站料场粗骨料个别含砂,未与泥堆隔离,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 5.3.7条的要求。要求个别含砂处清场处理,清除料场泥堆。责任单位为水玲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施工砼拌和站料场生厂区与存料区未设标识,未能明确已检粗、细骨料,不利于施工质量管控,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2014)第 5.3.7条的要求。要求设置待检区、已检区标识,设置骨料标识牌。责任单位为水玲龙(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整改要求
(一)将乐县万安镇人民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抓紧整改并加强技术指导,复核整改落实情况,于9月19日之前将整改说明及有关佐证材料报送至县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站。
(二)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对照问题清单,逐条说明整改落实情况。已整改到位的问题或认为问题误判的,要书面说明情况并附佐证材料;无法按时整改到位的问题,要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有应急处置措施:形成事实已无法进行整改的问题,要说明不能整改的原因以及今后采取的防范措施。同时各相关责任单位应严把本项目今后的施工质量与安全关。
(三)虚假整改或逾期未报送整改情况,我局视情况将责任单位向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平台报送不良信息。
将乐县水利局
2025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